安控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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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16‐221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

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50 号),核

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

2016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实施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鉴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方案已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实施完毕,公司对 2015 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作出相应调整:由不超过 2,500 万股股份(含 2,500 万股股份)调整为不超过 5,018

万股股份(含 5,018 万股股份)。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3,103,448 股,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9.2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9,999,997.44 元,扣除股票发行费

用人民币 18,514,472.96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1,485,524.48 元。

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会验字【2016】4499 号)。

鉴于杭州智慧产业园项目为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之一,其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安

控”),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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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公司董事会决定连同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合称“甲方”)、保荐机

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乙方)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董事会决定连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

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户

浙江安控已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至 2016 年 9 月 13 日,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1)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2)户 名: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3)账 号:331066130018170153806;

(4)用 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5)存入金额:人民币 251,775,927.25 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2015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

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情况。

四、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睿、张竞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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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公司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七、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信息内容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安信证券三方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且安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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