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S&P LAW FIRM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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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飞股份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零一六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9月14日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
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
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飞股份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8月30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6年8月30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9月14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9月13日-9月14日,其中,
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
15:00 至2016年9月14日15:00 的任意时间。
3、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黑龙江
省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5号公司会议室。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有关规
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志峰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公告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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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截 至 2016 年 9 月 8 日 股 权 登 记 日 , 公 司 的 总 股 本 为
90,750,000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
41,68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9372%。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41,68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9372%;
根据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0人,
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
股,占公司总股本0%。
除公司前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等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为
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议案和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事项的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1,688,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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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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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此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二零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焕政 丁 晓 琴
蔡 浦 玲
2016 年 0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