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9 证券简称:中飞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1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14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的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16 年9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3
日15:00至2016年9月14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
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5号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志峰先生
6、会议的合规性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6人,代表股份41,68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37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6人,合计持有股份数41,68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37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0人,合计持有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0人(其中现场出席0人,网络方
式出席0人),合计持有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
尚公律师事务所丁晓琴、蔡浦玲律师列席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补选监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1,68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委派丁晓琴、蔡浦玲两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进行了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的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