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82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6-095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6 年 8 月 29 日,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3 名,所持股份
1,115,497,6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5322%,其中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 19 名,
所持股份 108,948,3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517%。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11 人,代表股份 1,025,072,19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40.003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12 人,代表股份
90,425,4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28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韩钢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1,115,497,69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08,948,34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1,115,497,69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08,948,34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115,497,69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08,948,34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1,115,497,69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08,948,34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115,497,69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08,948,34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钟晓敏、李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
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