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报告
众会字(2016)第5643号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 贵公司截至2016年7月26日止减少注册资本及股本的情况。按照
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
完整是全体股东及 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 贵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发表审
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
过程中,我们结合 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 公 司 登 记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壹 亿 捌 仟 肆 佰 零 壹 万 玖 仟 贰 佰 元 ( CNY
184,019,200.00)整实缴股本为人民币壹亿玖仟肆佰柒拾肆万壹仟壹佰肆拾肆元( CNY
194,741,144.00)整。根据 贵公司2016年4月1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首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于2016年5月16日经2015年度股东
大会议决)及7月1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议案》并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的规定,贵公司申请减少股本合计人民币玖拾柒万伍仟贰佰元
(CNY 975,200.00)整,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和股本俱为人民币壹亿玖仟叁佰柒拾陆万伍仟
玖佰肆拾肆元(CNY 193,765,944.00)整。经我们审验,截至2016年7月26日止,贵公司已
减少股本人民币玖拾柒万伍仟贰佰元(CNY975,200.00)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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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和股本历次审验情况如下:
验资确认注册资本 验资报告
序号 验资报告文号 审验事务所名称
及股本(万元) 出具时间
1 6,368.00 会验字[2009]第 3939 号 2009 年 11 月 10 日 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
2 2,150.00 会验字(2011)第 4377 号 2011 年 6 月 23 日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3 2,862.00 沪众会字(2011)第 5371 号 2013 年 9 月 26 日 本所
4 111.20 众会字(2011)第 4866 号 2014 年 8 月 26 日 本所
5 6,894.72 注 1
6 16.00 众会字(2015)第 5079 号 2015 年 7 月 26 日 本所
7 1,072.1944 注 2 众会字(2016)第 3065 号 2016 年 3 月 25 日 本所
合计 19,474.1144 合计
注1:该项增资系根据 贵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6股,
转增股本计人民币6,894.72元,业于2015年6月8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发行,未
委托审验。
注 2:该项增资尚未 变 更工商登记,截止本报告日 贵公司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为 18,401.92万
元。
截至2016年7月26日止,贵公司变更后注册资本和股本俱为人民币壹亿玖仟叁佰柒
拾陆万伍仟玖佰肆拾肆元(CNY193,765,944.00)整。上述变更后注册资本和股本尚待
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并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销 贵公司业回购的库藏股
份后生效。
本验资报告供 贵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
外汇管理局证明上述注册资本及股份变动情况并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股本变更登记时
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 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
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
无关。
附件:1、注册资本及股本减少情况明细表
2、注册资本及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3、验资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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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何和平
中国注册会计师 秦 凤
中国,上海 2016 年 8 月 25 日
附送资料: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减资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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