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新传媒: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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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801 证券简称:皖新传媒 公告编号:临 2016- 059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1503 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9,204,73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11.82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999,999,991.34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0,952,973.7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59,047,017.59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全部到账,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

了会验字[2016]第 453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公司和保荐机

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肥三孝口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行 账号 账户金额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 341302000018880010615 1,182,549,991.34(注)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支行 499020100100205682 780,000,000.00

注:该金额中包括部分发行费用未扣除。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国金证券签订的三方监管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41302000018880010615,截止 2016 年 8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1,182,549,991.34 元(大

写人民币壹拾壹亿捌仟贰佰伍拾肆万玖仟玖佰玖拾壹元叁角肆分)。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智能学习全媒体平台”、“智慧书城运营平台”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

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将存入金额、开户时间、

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以电子邮件及传真通知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同意后方

可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存单开立后,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提供存单开户证明书的电

子扫描件。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

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016 年 8 月 26 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账号为

341302000018880010615,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一致,合同中约定协定存款账户的

最低留存额为壹拾万元整。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艳西、宋乐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或者邮件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

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9、《三方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国金证券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甲方: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具体为乙方下属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支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99020100100205682,截止

2016 年_8 月_26 日,专户余额为 780,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柒亿捌仟万元整)。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学习全媒体平台”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780,000,000.00 元,开户日期为 2016 年 8 月 26 日,

期限三年,可随时支取。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三方监管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艳西、宋乐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

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9、《三方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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