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16:50:5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3 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 财务顾问名称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

限公司

证券简称 先锋新材 证券代码 300163

购买资产类型 完整经营性资产 □√ 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

交易对方 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是否为上市公 是 □ 否 □√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是 □√ 否 □

司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变 是 □ 否 □√ 交易完成后是否触发要 是 □ 否 □

更 约收购义务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香港四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明投资“)

100%股权和宁波梵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帝贸易”)100%股

权,交易包括两部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定价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确定的

评估值为依据,综合考虑了交易对方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

心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在Moon Lake收购VDL时的实际资金投入

方案简介 和资金成本以及标的资产的资源稀缺性,由交易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为118,347

万元。上市公司将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上述交易对方支付交易对

价。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的90%,即10.05元/股。

为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上市公司拟通

过向广州鑫茗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茗台”)和宁波

睿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高投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34,000万元,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90%,即10.05元/股。

核查意见

序号 核查事项 备注与说明

是 否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

1.1 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

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

争,增强独立性

1.2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不适用

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是否专项核查确认

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

事项的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 不适用

易予以消除

1.3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是否为权属清

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 是

属转移手续

1.4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

九条的规定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2.1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2.1.1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

地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 是

是否相符

2.1.2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是

2.1.3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不适用

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2.1.4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2.2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2.2.1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

真实

2.2.2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是

的情况

2.2.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

基本情况

2.3 交易对方的实力

2.3.1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

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2.3.2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是

2.3.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

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2.4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2.4.1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受到过

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 是

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

交易对方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受到 是

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2.4.2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是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 不适用

情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等问题

2.4.3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是

2.5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2.5.1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相同。

2.5.2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况

2.6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

让其所持股份

2.7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是

三、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所购买资产的情况

3.1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 不适用

因素

3.2 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3.2.1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 3 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

续经营记录

3.2.2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

间是否真实

3.2.3 购买资产最近 3 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是

3.3 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3.3.1 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3.3.2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 30%以上)

的非经常性损益

3.3.3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

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账款

3.3.4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

(如超过 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中说 是

3.3.5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

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

3.3.6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

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3.4 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3.4.1 如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 不适用

3.4.1.1 权属是否清晰 不适用

3.4.1.2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 不适用

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

或其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3.4.1.3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

不适用

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

不适用

重大风险

3.4.1.4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

不适用

营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3.4.2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

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3.4.2.1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

3.4.2.2 该项权益性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

属是否清晰

3.4.2.3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

有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3.4.2.4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

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有证据表明,该股 是

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3.4.2.5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3.4.3 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

Moonlake 为其 7000 万澳

利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否 元贷款将其全部资产抵

押给 rabobank。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

措施的情形

3.4.4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

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3.4.5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

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3.4.6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相

比是否存在差异,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Moonlake 在购买 VDL 经

营性资产时按照竞争性

是 谈判价格,与本次按照资

产基础法评估定价存在

一定差异。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 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是否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

3.5 资产的独立性

3.5.1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

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 是

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3.5.2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

管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3.6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

产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3.7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

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予以

说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

内容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3.8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 是

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3.9 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不适用

3.9.1 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

不适用

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3.9.2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

不适用

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3.9.3 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

不适用

算,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

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3.9.4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不适用

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

不适用

理作出恰当安排

3.10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

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

不适用

易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

3.11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

明确限制或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3.12 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4.1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是否不低于董事会就定 根据最新《上市公司重大

4.1.1

向发行做出决议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

否 份的定价不低于董事会

就定向发行做出决议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90%,

符合最新监管规定。

4.1.2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上市公司股票是否不存在交

易异常的情况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如以评估值为基准

4.2

确定

4.2.1 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

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4.2.2 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4.2.3 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不适用,本次评估采用资

产基础法。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得出评估结果

4.2.4 否

4.2.5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是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 不适用,本次评估采用资

量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 产基础法

的为无形资产时

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

4.2.6 是

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

4.2.7 是

润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

4.2.8 是

司 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4.3 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

允、合理

4.4 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价与最近 3 年的评

估及交易定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

五、定向发行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程序的合法性

5.1

5.1.1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定向发行事项

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程序

5.1.2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5.1.3 定向发行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

否 尚未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表决通过

5.2 定向发行后,是否未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

他限制经营类领域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展

政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别关注 不适用

国家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

5.3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如发生变化,交易对方是否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不适用

管理办法》履行公告、报告义务

不适用。根据交易方案,

5.4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交易对方触发要约收购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

义务

关联股东批准,本次交易

完成后,交易对方开心投

资将取得上市公司向其

发行的新股,与其一致行

动人卢先锋在交易前已

经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合并计算后,将导致其在

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 30%,开心投资现

已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

次向其发行的新股,若公

司股东大会同意开心投

资免于发出要约后,开心

投资可在交易完成后直

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

如是,交易对方是否拟申请豁免 不适用,如按交易方案顺

利实施,属于免于提交豁

免申请的情形

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豁免其要约义务 否 尚未召开股东大会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后,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6.1 是

6.2 如果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变更了主营业务,该变更

不适用,公司原有的高分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子复合遮阳材料产品、遮

阳成品的生产和销售业

务仍为公司的主营业务

如果未变更主营业务,定向发行的目的与公司战

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如果交易能够顺利完成,

四明投资和梵帝贸易将

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上市公司将从拥有

高分子复合遮阳材料产

品、遮阳成品的单一业

务,拓展到同时涉及奶牛

养殖、原奶产销、进口鲜

奶销售的双主业上市公

司,奠定公司多元化发展

的基础,得以增强上市公

司的核心竞争力

6.3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盈

6.3.1 是

利能力

6.3.2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是否不为现金

或流动资产,或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不确定

性,不会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确定性 是

(例如主要资产是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经营的股权

投资、债权投资等)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

6.3.3

务,该等资产或业务是否未受到合同、协议或相 是

关安排约束,从而具有确定性

6.3.4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

上市公司不涉及取得相

的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应特许资格事项,标的公

司梵帝贸易将进行鲜奶

的推广销售业务,已经取

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

证和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

不适用

定性

6.3.5 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产、

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

有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地位 是

时交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公司

持续经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6.3.6 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

不适用,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未进行盈利预测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不适用

6.3.7 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

反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 是

能力和存在的问题

6.3.8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

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 不适用

排是否可行、合理

6.4 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6.4.1 是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

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

独立

6.4.2 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

中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 30%,未影响公司经营的 是

独立性

6.4.3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

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

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

批准和资质证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 是

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6.4.4 是否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或交易对方及其

6.4.5

关联方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加上市公 是

司风险的情形

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6.5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

6.5.1

司保持独立,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 是

市公司现有资产的稳定性构成威胁

定向发行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

6.5.2

资产完整,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 是

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6.5.3 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

6.5.4 如短期内难以完全做到,是否已做出合理的过渡

不适用

性安排

定向发行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

6.5.5 是

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不适用

定向发行后,是否不存在出现因环境保护、知识

6.5.6

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

纠纷的情况;如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

的影响

七、相关事宜

7.1 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

律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具体情况在备注栏

中列明)

7.2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 是

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是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

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7.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

关承诺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是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对本次收购不构成影响 不适用

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7.4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波

7.4.1 是

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7.4.2 是

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是否不存在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7.4.3 是

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定向发行的各中介机构(包

7.4.4

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

评估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

交易的嫌疑

7.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是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是

7.6 定向发行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定向发行后的经

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 是

风险及其他风险

风险对策和此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是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在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如下问题:

重组目的、交易方案合规性、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资产权属的清晰性、资产的完整性、重组后上

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公司经营独立性、重组方是否存在利用资产重组侵害

上市公司利益的问题等事项。

二、结论性意见: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2、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3、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4、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公允;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5、本次拟购买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除本报告书中披露的尚需获得的批准程序外,资产过户或者

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6、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

能力、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7、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相关各方充分履行其承诺和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不会损害非关

联股东的利益;

8、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9、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卢先锋承诺将与上市公司在业务、

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10、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各项合同及程序合理合法,重组相关协议生效后,在重组各方如约履行各

项协议等并遵守各自承诺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11、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上市

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 3 号——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盖章页)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先锋新材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