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
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
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上市公司”、“本公
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 9 月 14 日,先锋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外投资收购股权的议案》。同日,先锋新材与上海超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
圳市英弘瑞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自然
人陈文凯先生签订了《股权投资协议》,先锋新材拟以自有资金分别收购上海超
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弘瑞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华茂纺
织股份有限公司、陈文凯持有的上海盖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世汽
车网”)20%、10%、10%、20%的股权,转让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6,300 万元。本
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先锋新材将持有盖世汽车网 60%的股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先锋新材《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本次收购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收购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先锋新材已经及时就本次收购事项的
具体情况进行了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之盖章页)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