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16: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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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

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

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上市公司”、“本公

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 9 月 14 日,先锋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外投资收购股权的议案》。同日,先锋新材与上海超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

圳市英弘瑞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自然

人陈文凯先生签订了《股权投资协议》,先锋新材拟以自有资金分别收购上海超

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弘瑞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华茂纺

织股份有限公司、陈文凯持有的上海盖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世汽

车网”)20%、10%、10%、20%的股权,转让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6,300 万元。本

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先锋新材将持有盖世汽车网 60%的股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先锋新材《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本次收购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收购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先锋新材已经及时就本次收购事项的

具体情况进行了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之盖章页)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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