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钒钛:拟转让其持有的攀港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13: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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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拟转让其持有的攀港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评估报告

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 1253-02 号

(共 1 册,第 1 册)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港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目 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 1

评估报告摘要 ................................................................................................... 2

报告正文 ........................................................................................................... 4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 4

二、评估目的 .................................................................................................. 8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8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9

五、评估基准日 .............................................................................................. 9

六、评估依据 .................................................................................................. 9

七、评估方法 ................................................................................................ 12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4

九、评估假设 ................................................................................................ 17

十、评估结论 ................................................................................................ 18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19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9

十三、评估报告日 ........................................................................................ 20

评估报告附件 ................................................................................................. 21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I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港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

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

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

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

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

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

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

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

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

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

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

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

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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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港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摘要

重要提示

本摘要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

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

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

对攀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

估。现将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矿山资产及海

绵钛项目,为此需要对评估基准日时攀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市

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攀港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评估范围是被评估单位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流

动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负债等。

评估基准日:2016 年 3 月 31 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评估结论:本评估报告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

论。具体评估结论如下:

攀港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26,014.85 万元,评

估价值为 31,279.31 万元,增值额为 5,264.46 万元,增值率为 20.24%;

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28,092.55 万元,评估价值为 28,109.41 万元,增值

额为 16.87 万元,增值率 0.06 %;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077.69 万元,净

资产评估价值为 3,169.90 万元,增值额为 5,247.59 万元,增值率为

252.57%。

资产基础法具体评估结果详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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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港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6 年 3 月 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目

A B C=B-A D=C/A× 100%

流动资产 1 25,427.37 25,407.95 -19.42 -0.08

非流动资产 2 587.48 5,871.36 5,283.88 899.41

长期股权投资 3 - - -

投资性房地产 4 - - -

固定资产 5 587.48 5,871.36 5,283.88 899.41

在建工程 6 - - -

无形资产 7 - - -

其中:土地使用权 8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9 - - -

资产总计 10 26,014.85 31,279.31 5,264.46 20.24

流动负债 11 28,092.55 28,109.41 16.87 0.06

非流动负债 12 - - -

负债总计 13 28,092.55 28,109.41 16.87 0.06

净资产 14 -2,077.69 3,169.90 5,247.59 252.57

攀港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 3,169.90 万元。

本评估报告仅为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

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起一年

有效。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

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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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港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拟转让其持有的攀港公司股权项目

评估报告正文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

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

限公司拟出售矿山资产及海绵钛项目行为涉及的攀港有限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

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

用者

本次评估的委托方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

单位为攀港有限公司。

(一) 委托方简介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弄弄坪

办公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街 87 号

法定代表人:邵安林

注册资本:8,589,746,202元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钒钛

股票代码:0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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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钢、铁、钒、钛、焦冶炼、钢压延加工及其产品销

售;金属矿、非金属矿、设备及备件、耐火材料、冶金辅料、合金

与金属材料销售;冶金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冶金工程、工业自

动化、信息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材料制造;综合技术及计算机开发

服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咨询服务;安全评价;环境保护

监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诊断与治疗;机动车驾驶员技术

培训、汽车运输、修理、轮胎翻新。(以上经营涉及分支机构经营

的,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简史:公司系于 1993 年 3 月经冶金部〖1992〗冶体字第 705

号文和四川省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川股审〖1993〗3 号文批准,由攀枝

花钢铁(集团)公司与攀枝花冶金矿山公司以及中国第十九冶金建设公

司共同发起、采用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1993 年 3 月 27 日在四川省攀枝花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

册,成立时名称为攀钢集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199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正式更名为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

司。自 2013 年 8 月 14 日起,公司名称由“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

公司”变更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我国最大、世界第二的产钒企业,我国最大的钛原料和

产业链最为完整的钛加工企业,我国重要的铁路用钢、无缝钢管、

特殊钢生产基地。建设攀钢是党和国家为开发攀西资源、改变我国

钢铁工业布局、建设大三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攀钢所处的攀西

地区是中国乃至世界矿产资源最富集的地区之一,是我国第二大铁

矿区。攀钢以高水平综合利用攀西钒钛资源为己任,依靠自主创新

探索出难利用、低品位、多金属共生的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道路,

钒钛磁铁矿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国际领先,形成了阶磨阶选、钒

钛矿高炉强化冶炼、微细粒级钛铁矿回收、钢轨在线和离线热处

理、钒氮合金生产等一批国际国内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

技术,拥有国家钒钛重点实验室,是我国首批自主创新型企业。产

品广泛用于冶金、石油、铁路、化工、军工、造船、建筑、机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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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港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造、家电等行业,畅销国内并出口欧美、东南亚等数十个国家和地

区。

(二) 被评估单位简介

1.公司简况

公司名称:攀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港公司”)

住所:香港铜锣湾轩尼诗道 555 号东角中心 1901A-B 室

法定代表人:曾灿

登记资本:港币 8,000,000.00 元

实收资本:港币 7,714,000.00 元

法律地位:企业法人

成立日期:1992 年 2 月 11 日

经营范围:I/E 交易。

2.企业股权结构及变更情况

攀港有限公司是由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与嘉陵(香港)有限公司

于 1992 年 2 月 11 日在香港共同投资设立,1993 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3]外经贸政海函字第 924 号批准。成立时登

记资本 HK$1,000,000 元,其中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出资 HK$700,000

元,占实收资本的 70%,嘉陵(香港)有限公司出资 HK$300,000 元,占

实收资本的 30%。后经股权转让等变更至评估基准日,攀港有限公

司登记资本 HK$8,000,000 元,实收资本 HK$7,714,000 元,其中攀钢集

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HK$5,399,800,持股 70%;攀钢集团国

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出资 HK$2,314,200 元,持股 30%。

3.企业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

攀港有限公司实行董事会管理制度,下设财务部、业务部、办

公室等管理部门。现有职工 4 人,临时清洁工 1 人。

4.近三年的财务和经营状况

被评估单位近年的财务状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2013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 2015 年 12 月 2016 年 3 月 31

项目

31 日 31 日 31 日 日

流动资产 15,832.21 40,544.77 26,401.49 25,427.37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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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 2015 年 12 月 2016 年 3 月 31

项目

31 日 31 日 31 日 日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

长期股权投资 - - - -

固定资产 635.34 602.59 600.77 587.48

在建工程 - - - -

无形资产 - - - -

长期待摊费用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24.58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资产总计 16,492.13 41,147.36 27,002.26 26,014.85

流动负债 12,889.02 39,242.46 26,983.60 28,092.55

非流动负债 - - - -

负债合计 12,889.02 39,242.46 26,983.60 28,092.55

所有者权益 3,603.11 1,904.90 18.66 -2,077.69

被评估单位近年的经营状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3 年度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2016 年 1-3 月

一、营业收入 78,242.96 94,320.76 22,216.64 13,806.78

减:营业成本 76,420.44 93,539.72 22,418.43 13,494.84

营业税金及附加 - - - -

销售费用 254.28 272.01 639.24 592.25

管理费用 310.68 275.17 260.63 96.93

财务费用 323.78 550.55 250.12 131.52

资产减值损失 126.10 1,431.53 679.21 1,585.6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

投资收益 - -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807.68 -1,748.22 -2,030.99 -2,094.45

加:营业外收入 - - - -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 - - -

减:营业外支出 - - - -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 - -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807.68 -1,748.22 -2,030.99 -2,094.45

减:所得税费用 107.32 12.08 -64.02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700.36 -1,760.30 -1,966.96 -2,094.45

被评估单位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 1-3 月的

会计报表均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发表了无保

留意见。

5.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被评估单位攀港有限公司为委托方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

公司子公司。

(三) 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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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依赖。

二、评估目的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矿山资产及海绵钛项

目,为此需要对评估基准日时攀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

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鞍钢集团公司就此事项,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下发了《关于推动

攀钢钒钛出售矿山资产项目相关工作的通知》(鞍钢政办发〔2016〕30

号)。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20 日发布第七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

案的议案》。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 评估对象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是攀港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

(二) 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是被评估单位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评估基准日,评估

范围内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总资产账面

价 值 为 26,014.85 万 元 ; 负 债 为 流 动 负 债 , 总 负 债 账 面 价 值 为

28,092.55 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2,077.69 万元。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

围一致。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已经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三) 主要资产权属情况

1.房屋建筑物

被评估单位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为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

的铜锣湾东角中心 1901AB 位办公用房和大坑道光明台 41D/43H 住宅,

建筑面积合计 366.32 平方米,评估基准日账面原值合计 1,070.33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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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香港房产无房产证,被评估单位提供了房产购置合同等相关产权

证明。

2.车辆

被评估单位纳入评估范围的车辆为奥迪轿车、本田商务车,均

办理了车辆登记证。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

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

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是 2016 年 3 月 31 日。

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及各中介机构共同确定。

六、 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1. 鞍钢集团公司《关于推动攀钢钒钛出售矿山资产项目相关工作

的通知》鞍钢政办发〔2016〕30 号。

2.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

议《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二)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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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 32 号);

4.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第 109 号令 2014 年 10 月 23 日发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6.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

7.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 3 号);

8. 《 关于 企业 国有产 权转 让有 关事项 的通 知》 (国 资发 产 权

[2006]306 号);

9.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

10.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国资

办发[1992]36 号);

11.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

12.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资委产权[2006]274 号);

13.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

资产权[2009]941 号);

14.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

号);

15.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

16.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17.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 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

报告披露》(中评协〔2015〕 67 号);

18.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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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

[2003]18 号);

4.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

5.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 号);

6.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 号);

7.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 号);

8.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

9.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 号);

10.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 号);

11.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 号);

12.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 号);

13.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 号);

14.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15.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 号)。

(四)权属依据

1. 商业登记证;

2. 房产购置合同;

3. 车辆登记证;

4. 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五)取价依据

1. 评估基准日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外汇汇率;

2. 评估人员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和有关参数;

3. 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4. 与此次资产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六)其他参考依据

1.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评估申报表;

2.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3.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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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

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

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

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

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

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

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

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

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

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以及三种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条件,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资

产基础法。评估方法选择理由如下:

收益法:被评估单位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近年因铁矿石市场不

景气,经营规模萎缩,连续亏损。考虑铁矿石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未

来行业调整周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对企业经营的产品品种、经营

规模难以合理预测,因此,不适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资产基础法: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

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本次评估可收集到各项资

产和负债的详细资料,因此可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市场法:目前我国缺乏一个充分发展、活跃的资本市场,同行业

的相关企业盈利能力相差较大,在选取可比上市公司方面具有极大难

度,且由于企业并购交易案例少,市场公开资料较缺乏,故不宜采用

市场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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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评估方法介绍如

下:

(一) 流动资产

评估范围内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

收款、存货和其他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通过现金盘点、核实银行

对账单、银行函证等,人民币资金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

值;外币资金按评估基准日外汇中间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作为评估

价值。

2.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

评估值。对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都能收回的,按全部应收款额计算

评估值;对于很可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在难以确定收不回账款的

数额时,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

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

状等,按照账龄分析法,估计出这部分可能收不回的款项,作为风

险损失扣除后计算评估值;对于有确凿根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按零

值计算;账面上的“坏账准备”科目按零值计算。

3.库存商品,被评估单位库存商品以其购入进货价为基础,根

据该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决定是否加上适当的利润。对于正常销售的

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适当数额的

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对于勉强能销售出去的产品,根据其出厂

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对于

滞销、积压、降价销售产品,根据其可变现净值确定评估值。

4.其他流动资产,评估人员向被评估单位调查了解了其他流动

资产的原因,并对相应的入账依据、纳税申报表等进行了抽查。经

核实其他流动资产能收回相应的权益,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

估值。

(二)非流动资产

1.固定资产

(1) 房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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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类房屋建筑物的特点、评估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

关条件,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市场法是通过搜集分析市场交易资料,从中选取三宗与估价对象

处于同一供需圈内,并在用途、规模、档次、建筑结构等方面与估价

对象相同或相类似的房地产交易案例作为可比实例,通过对其交易情

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个别因素进行比较修正后,求取估价对象

的比准价格,基本公式为:

比准 比较实例房地 交易情况 交易日期 区域因素 个别因素

价格=产的交易价格×修正系数×修正系数×修正系数×修正系数

(2) 机器设备

根据各类设备的特点、评估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主要采用市场法评估。即以当地市场调查的二手设备交易价格,经对

比分析后确定评估值。

(三)负债

关于流动负债中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股利的评

估,我们根据企业提供的各项目明细表,以经过审查核实后的审计数

作为其评估值。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人员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至 2016 年 8 月 29 日对评估对象涉

及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评估。主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如下:

(一) 接受委托

我公司与委托方就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

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达成协议,并与委托

方协商拟定了相应的评估计划。

(二) 前期准备

1.拟定评估方案

根据项目的特点准备相关培训资料,并拟定评估方案

2.组建评估团队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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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分布、所属行业和资产量,我公司根据评

估计划组建了资产评估小组。根据资产的性质不同,每组分别配备了

相应的专业人员。

3.实施项目培训

(1) 对被评估单位人员培训

为使被评估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人员理解并做好资产评估材

料的填报工作,确保评估申报材料的质量,我公司对被评估单位相关

人员进行了培训,并派专人对资产评估材料填报中碰到的问题进行解

答。

(2) 对评估人员培训

为了保证评估项目的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贯彻落实拟定的资产

评估操作方案,我公司对项目团队成员讲解了项目的经济行为背景、

评估对象涉及资产的特点、评估技术思路和具体操作要求等。

(三) 现场调查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

对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1.资产核实

(1) 指导被评估单位填表和准备应向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

评估人员指导被评估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人员在自行资产清

查的基础上,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及其填写要求、

资料清单等,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进行细致准确的填报,同时收集

准备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反映性能、状态、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的

文件资料等。

(2) 初步审查和完善被评估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评估人员通过查阅有关资料,了解纳入评估范围的具体资产的详

细状况,然后仔细审查各类“资产评估申报表”,检查有无填项不全、

错填、资产项目不明确等情况,并根据经验及掌握的有关资料,检查

“资产评估申报表”有无漏项等,同时反馈给被评估单位对“资产评估申

报表”进行完善。

(3) 现场实地勘查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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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类型、数量和分布状况,评估人员在被

评估单位相关人员的配合下,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各项

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并针对不同的资产性质及特点,采取了不同的

勘查方法。

(4) 补充、修改和完善资产评估申报表

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实地勘查结果,并和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充分

沟通,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申报表”,以做到:账、表、实相符。

(5) 查验产权证明文件资料

评估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车辆等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资

料进行查验,对权属资料不完善、权属不清晰的情况提请企业核实或

出具相关产权说明文件。

2.尽职调查

评估人员为了充分了解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及其面临的

风险,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被评估单位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必要的产权

和经营管理结构;

(2) 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状况;

(3) 评估对象、被评估单位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4) 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四) 资料收集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评估资料收集,包括直

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方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

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并

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了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

据。

(五) 评定估算

评估人员针对各类资产的具体情况,根据选用的评估方法,选取

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了初步评估结论。项

目负责人对各类资产评估初步结论进行汇总,撰写并形成评估报告草

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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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内部审核

根据我公司《资产评估业务流程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在

完成评估报告草稿一审后形成评估报告初稿并提交公司内部审核,公

司内部审核包括部门经理二级审核、公司内核委三级审核。项目负责

人在内部审核完成后,形成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并提交客户征求意

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合理修改后形成评估报告正式稿并提交委托

方。

九、 评估假设

本评估报告分析估算采用的假设条件如下:

(一) 一般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持续经营;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所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和

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

策无重大变化;

4.假设和被评估单位相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

性征收费用等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5.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

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6.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7.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二) 特殊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

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

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

上述假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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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 评估结论

攀港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26,014.85 万元,评估

价值为 31,279.31 万元,增值额为 5,264.46 万元,增值率为 20.24%;总

负债账面价值为 28,092.55 万元,评估价值为 28,109.41 万元,增值额

为 16.87 万元,增值率 0.06 %;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077.69 万元,净资

产评估价值为 3,169.90 万元,增值额为 5,247.59 万元,增值率为

252.57%。

具体评估结果详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表: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6 年 3 月 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目

A B C=B-A D=C/A× 100%

流动资产 1 25,427.37 25,407.95 -19.42 -0.08

非流动资产 2 587.48 5,871.36 5,283.88 899.41

长期股权投资 3 - - -

投资性房地产 4 - - -

固定资产 5 587.48 5,871.36 5,283.88 899.41

在建工程 6 - - -

无形资产 7 - - -

其中:土地使用权 8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9 - - -

资产总计 10 26,014.85 31,279.31 5,264.46 20.24

流动负债 11 28,092.55 28,109.41 16.87 0.06

非流动负债 12 - - -

负债总计 13 28,092.55 28,109.41 16.87 0.06

净资产 14 -2,077.69 3,169.90 5,247.59 252.57

根据以上评估工作,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攀港有限公司的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 3,169.90 万元。

本评估报告没有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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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

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攀港有限公司与某土耳其公司签订锻造圆钢出口合同后,攀港有

限公司与南京海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实业”)签订圆钢采

购合同,南京实业与江苏远洋新世纪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

代运”)签订货物代理合同,并由南京实业负责货物装箱。攀港公司

委托江苏代运与商船三井签订租船合同,海运提单托运人为南京实

业,商船三井为货物的实际承运人。在航行过程中,上述货物中有 6

个集装箱的锻造圆钢穿透集装箱,损伤了船体,商船三井认为事故由

于三被告原因,货物圆钢在集装箱中捆扎固定不当造成,商船三井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诉南京实业、江苏代运、攀港有限公司,要求

三被告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此案属商船三井第二次起诉,2008 年

11 月 20 日首次起诉,后于 2012 年 11 月 6 日撤诉,现商船三井于 2016

年 3 月重新起诉,诉讼金额 1,979,029.32 美元,判决未裁定,未来诉

讼结果及可能涉及的赔偿金额不确定。但此案攀港公司未有任何过

错,也未与商船三井未有任何合同关系,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系货物

装箱固定的因素及海上恶劣天气,因而原则上原告只能追诉装箱人南

京实业,攀港公司涉及承担赔偿损失的可能性很小。本次评估对象不

包括或有负债,未考虑该事项可能产生的或有负债对评估结论的影

响。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

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

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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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评估报告经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评估机构盖章后方可正

式使用;

(五)本评估报告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正式使

用;

(六) 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

行为有效,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 2016 年 8 月 29 日。

法定代表人:权忠光

资产评估师:孙旭升 资产评估师: 时召兵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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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附件

附件一、经济行为文件;

附件二、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

附件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四、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附件五、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附件六、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复印件;

附件七、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业资质证书复

印件;

附件八、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

附件九、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人员资格证书

复印件;

附件十、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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