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钒钛: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13: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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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评估报告

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 1253-01 号

(共 1 册,第 1 册)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目 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 1

评估报告摘要 ........................................ 2

评估报告正文 ........................................ 4

一、 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 4

二、 评估目的 .................................................................................................................... 17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8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22

五、 评估基准日 ................................................................................................................ 22

六、 评估依据 .................................................................................................................... 22

七、 评估方法 .................................................................................................................... 27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40

九、 评估假设 .................................................................................................................... 43

十、 评估结论 .................................................................................................................... 44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45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50

十三、评估报告日 .................................................................................................................. 50

评估报告附件 ....................................... 51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I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

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

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

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

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

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

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

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

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

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

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

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

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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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摘要

重要提示

本摘要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

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

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攀钢集团矿业有

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

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

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为此需要对评估基准日时攀钢集团矿业

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

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评估范围是被评估单位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流

动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非流动资

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等。

评估基准日:2016 年 3 月 31 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评估结论如下: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960,760.16

万元,评估价值为 874,945.41 万元,减值额为 85,814.75 万元,减值率

为 8.93%;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643,845.48 万元,评估价值为 643,490.02

万元,评估减值 355.46 万元,减值率 0.06%;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316,914.69 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231,455.40 万元,减值额为 85,459.29

万元,减值率为 2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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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资产基础法具体评估结果详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表: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6 年 3 月 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目

A B C=B-A D=C/A× 100%

流动资产 1 387,223.10 386,982.73 -240.37 -0.06

非流动资产 2 573,537.06 487,962.68 -85,574.38 -14.92

长期股权投资 3 193,859.20 137,200.63 -56,658.58 -29.23

投资性房地产 4 535.70 750.42 214.71 40.08

固定资产 5 183,730.71 198,674.76 14,944.05 8.13

在建工程 6 80,926.18 73,993.75 -6,932.44 -8.57

无形资产 7 88,896.22 41,123.95 -47,772.27 -53.74

其中:土地使用权 8 35,002.67 37,856.70 2,854.04 8.15

其他非流动资产 9 25,589.04 36,219.17 10,630.13 41.54

资产总计 10 960,760.16 874,945.41 -85,814.75 -8.93

流动负债 11 475,079.96 474,724.50 -355.46 -0.07

非流动负债 12 168,765.51 168,765.51 - -

负债总计 13 643,845.48 643,490.02 -355.46 -0.06

净资产 14 316,914.69 231,455.40 -85,459.29 -26.97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 231,455.40 万

元。

本评估报告仅为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

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起一年

有效。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

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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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评估报告正文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

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拟

出售矿山资产及海绵钛项目行为涉及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

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

用者

本次评估的委托方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

单位为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一) 委托方简介

公司名称: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弄弄坪

办公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街 87 号

法定代表人:邵安林

注册资本:8,589,746,202元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钒钛

股票代码:0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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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钢、铁、钒、钛、焦冶炼、钢压延加工及其产品销

售;金属矿、非金属矿、设备及备件、耐火材料、冶金辅料、合金

与金属材料销售;冶金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冶金工程、工业自

动化、信息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材料制造;综合技术及计算机开发

服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咨询服务;安全评价;环境保护

监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诊断与治疗;机动车驾驶员技术

培训、汽车运输、修理、轮胎翻新。(以上经营涉及分支机构经营

的,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简史:公司系于 1993 年 3 月经冶金部〖1992〗冶体字第 705

号文和四川省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川股审〖1993〗3 号文批准,由攀枝

花钢铁(集团)公司与攀枝花冶金矿山公司以及中国第十九冶金建设公

司共同发起、采用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1993 年 3 月 27 日在四川省攀枝花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

册,成立时名称为攀钢集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199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正式更名为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

司。自 2013 年 8 月 14 日起,公司名称由“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

公司”变更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我国最大、世界第二的产钒企业,我国最大的钛原料和

产业链最为完整的钛加工企业,我国重要的铁路用钢、无缝钢管、

特殊钢生产基地。建设攀钢是党和国家为开发攀西资源、改变我国

钢铁工业布局、建设大三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攀钢所处的攀西

地区是中国乃至世界矿产资源最富集的地区之一,是我国第二大铁

矿区。攀钢以高水平综合利用攀西钒钛资源为己任,依靠自主创新

探索出难利用、低品位、多金属共生的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道路,

钒钛磁铁矿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国际领先,形成了阶磨阶选、钒

钛矿高炉强化冶炼、微细粒级钛铁矿回收、钢轨在线和离线热处

理、钒氮合金生产等一批国际国内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

技术,拥有国家钒钛重点实验室,是我国首批自主创新型企业。产

品广泛用于冶金、石油、铁路、化工、军工、造船、建筑、机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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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家电等行业,畅销国内并出口欧美、东南亚等数十个国家和地

区。

(二) 被评估单位简介

1.公司简况

企业名称: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矿公司”)

法定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

法定代表人:谢琪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陆亿元整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1973 年 5 月 1 日

主要经营范围:矿石采选及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碎石、矿

产品加工;矿产品质量检测;金属制品、机械设备制造;机械设备

修理;花卉苗木种植;场地及设备租赁;销售矿产品、机械设备、

电器设备、汽车配件、摩托车及配件、五金、交电、日用品、化

工、建筑材料、仪器仪表、金属材料;(以下范围限分支经营):住

宿;餐饮服务;生活饮用水;停车服务;普通货运;汽车维修;矿

产资源开发利用编制工作;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地基基础检测;

起重机维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按许可证许可项目及期

限从事经营;涉及后置许可的,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从事经营)。

2.企业股权结构及变更情况

根据编号 20436492 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1994

年 6 月,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正式组建攀钢集团矿业公司,注册资

本为 57,472.00 万元。1994 年 6 月,攀枝花市审计事务所第一分所出

具资字(94)第 22 号《资信(验资)证明》,证明攀钢集团矿业公司具有

资金 57,472.00 万元,资金全部来源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核拨。

1994 年 6 月 22 日,经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请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冶

金工业部出具了《关于成立“攀钢集团矿业公司”等三个全资子公司的

批复》([1994]冶体字第 170 号文件),正式同意批复成立攀钢集团矿业

公司,并作为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攀钢集团矿业公

司设立时的股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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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2 月,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川工商攀字)名称

预核内[2008]第 000352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攀钢集团矿

业公司改制更名为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2008 年 4 月 3 日,攀枝花

钢铁(集团)公司作出《关于攀钢集团矿业公司改制有关问题的决定》,

决定以经评估后的攀钢集团矿业公司净资产作为出资,将攀钢集团

矿业公司改制为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08 年

4 月 8 日,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08]

第 2044 号《验资报告》,证明截至 2008 年 2 月 29 日止,攀钢矿业已

收到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以净资产出资 1,476,862,553.90 元,其中认

缴注册资本为 1,400,000,000.00 元,实缴注册资本为 1,400,000,000.00

元,其余部分 76,862,553.90 元作为改制后公司资本公积。本次改制

后,攀钢矿业的股权情况为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出资额 140,000.00

万元,持股比例 100.00%。

2008 年 4 月 29 日,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攀

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资产整体上市的批复》(国资改革[2008]364 号)和攀

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关于资产整合整体上市的补充请示》(攀钢

[2008]66 号)作出决定:攀钢矿业的股东由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变更

为攀钢有限,并相应修改攀钢矿业公司章程的内容。同日,攀枝花

钢铁(集团)公司与攀钢有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后,

攀钢矿业的股权情况为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 140,000.00 万

元,持股比例 100.00%。

2009 年 5 月 5 日,攀钢有限作出决定,将其持有攀钢矿业的

100.00%股权全部转让给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同日,攀枝花

钢铁(集团)公司作出《关于同意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攀钢集

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决定》。同日,攀钢有限与攀枝花新钢钒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攀钢有限以 1,519,542,200.00 元的价

格将其持有攀钢矿业的 100.00%股权全部转让给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后,攀钢矿业的股权情况为攀枝花新钢钒股

份有限公司出资 140,000.00 万元,持股比例 100.00%。

2010 年 3 月 30 日,四川省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川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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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攀字)名称变核内[2010]第 001623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准予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

份有限公司”。2010 年 5 月 5 日,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作

出股东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从 140,000.00 万元增加到

260,000.00 万元,增加部分由其以货币资金缴足;将股东名称变更为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程。2010 年 5 月

10 日,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0]第

104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0 年 5 月 10 日止,攀钢矿业已经收到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120,000 万元,

累计注册资本为 260,000 万元,实收资本 260,000 万元。本次增资后,

攀 钢 矿 业的 股权情 况 为 攀钢 集团钢 铁 钒 钛股 份有限 公 司 出资 额

260,000.00 万元,持股比例 100.00%。

2013 年 7 月 31 日,四川省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川工

商攀字)名称变核内[2013]第 000056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准予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攀钢集团钒钛资

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 10 月 24 日,攀钢矿业的股东作出决定,

将股东名称由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攀钢集团钒钛

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3.企业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100%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 攀钢矿业凉山有限 攀枝花兴旺

攀钢矿业 攀钢集团攀枝 会东满矿

矿业公司内设 兴茂动力 责任公司(于 2016 年 7 机动车检测

宜宾有限 花新白马矿业 攀鑫矿业

部门及营业机 设备安装 月 21 日完成工商注 有限公司(办

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构(见下图) 有限公司 销手续) 理清算注销)

100% 100% 20%

100% 100% 100%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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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东

监事

执行董事

经营管理

安 人 规 财 政 办 工 企 科 工 设 监 武

全 力资源 划发展 务 工 公 程 业 技 会 备 察 装

(内

环 部(党 部(资 部 部 室 管 管 部 管 审 保

保 委组织 源 管 理 理 理 计 卫

部 部) 理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选 兰 朱 选 石 动 设 矿 离 物

选 质

钛 尖 家 矿 灰 力 备 山 退 资

厂 铁 包 厂 石 厂 修 设 休 处 钛 量

矿 包 矿 ( 造 计 管

厂 计

铁 能 总 研 理

矿 动 厂 究 中 量

中 院 心

4.企业下属子公司概况

(1)会东满矿攀鑫矿业有限公司

)

企业名称:会东满矿攀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会东县城三鑫大道南段 119 号 中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李廷祥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陆佰万元人民币整

主要经营范围:铁矿石开采、销售;租赁业务。原材料、机械

设备、备品备件购置、销售。

评估基准日,会东满矿攀鑫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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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名称 出资额 股权比例(单位:%)

四川省会东满银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2880 80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720 20

合计 3600 100

(2)攀钢矿业宜宾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攀钢矿业宜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公司”)

法定住所:四川省兴文县周家镇

法定代表人:谢琪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400 万元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主要经营范围:硫铁矿销售、硫精砂销售、铁精矿购销

企业股权结构及变更情况:

攀钢矿业宜宾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于 2008 年 5 月,设立时注册资

本为 20000 万元,公司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出资额 出资方

股东名称 出资时间 股比(%)

(万元) 式

2008 年 5 月 8 日货币出资 10000 万元,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16000 货币 80

剩余出资在 2009 年 4 月 17 日缴足

兴文县川南矿业有限责 实 物 及 实物出资 177.24 万元,采矿权出次

3000 15

任公司 采矿权 2822.76 万元

四川锦巍实业集团兴鑫 实 物 和 实物出资 763.9768 万元,土地出资

1000 5

化工有限公司 土地 236.0232 万元

合计 20000 100

2009 年 2 月,宜宾公司就股东兴文县川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

川锦巍实业集团兴鑫化工有限公司经其持有的公司 15%和 5%的股权

进行转让事项通过了股东会决议,同意将以上两公司持有的共计 20%

股权转让给股东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同意对章程做出相应的修

改。

本次转让完成后,宜宾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比(%)

2009 年 2 月已货币出资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20000 货币 100

16000 万元人民币

合计 20000 100

2014 年 9 月 18 日,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用新华硫铁矿、新华

煤矿矿权作价 10400 万元(其中新华硫铁矿采矿权作价 9360 万元,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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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煤矿采矿权作价 1040 万元)注资攀钢矿业宜宾有限公,攀钢矿业宜

宾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本由 20000 万元增资变更为 30400 万元,

其中货币出资 16000 万元,实物、矿权出资 14400 万元(其中新华硫铁

矿采矿权作价 9360 万元,新华煤矿采矿权作价 1040 万元)。

但由于本次用于出资的新华煤矿采权采矿权人为攀钢集团矿业

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到 2015 年 1 月 15 日,该采矿证到

期后,采矿证未能成功延续,该采矿权灭失,未能办采矿权证过户手

续,因此,企业财务账上对新华煤矿作价出资的 1040 万元并未作实收

资本处理,也未将该项矿权纳入无形资产-矿权科目核算,因此导致目

前攀钢矿业宜宾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账上实收资本与工商登记注册资

本不一致。

截至评估基准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名称 工商登记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出资比例(%)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30400 29360 100

(3)攀钢矿业凉山有限责任公司

于 2008 年 6 月 19 日在四川省凉山州正式挂牌成立,公司注册资

金 1.0 亿元。2016 年 3 月 11 日,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下达[矿办发

(2016)8 号]文件《关于成立攀钢矿业凉山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工作小组

的通知》,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正式进入清算注销程序,并在 2016

年 3 月 23 日发布《注销清算公告》。已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收到四川

省凉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川工商凉字)登记内销字【2016】第 000234

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4)攀枝花市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攀钢集团攀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住所:米易县白马镇

法定代表人:谢琪春

注册资本:拾捌亿陆仟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铁矿采选(以上经营项目和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铁精

矿销售;球团及球团矿销售;机电设备修理;矿山技术咨询、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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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设备租赁。(以上经营项目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的前置审批或许可的项目)。

企业股权结构及变更情况:

攀钢集团攀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马矿

业”)是由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集团”)和攀枝花新钢

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钢钒”)于 2006 年 2 月合资设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根据 2005 年 11 月 5 日攀钢集团与攀钢钢钒签订的《关于

组建攀钢集团攀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协议书》,白马

矿业注册资本 200,000,000.00 元,其中攀钢钢钒出资 160,000,000.00 元,

攀钢集团出资 40,000,000.00 元。

2006 年 11 月 30 日,攀钢钢钒与攀钢集团签订《关于攀钢集团攀枝

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的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对本白

马矿业进行增资扩股,使攀矿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200,000,000.00 元增至

1,860,000,000.00 元,其中攀钢集团出资 620,000,000.00 元(其中以白马铁

矿采矿权出资 619,497,100.00 元,货币资金出资 502,900.00 元),持股比例

由 20%变更为 35.48%,攀钢集团以白马铁矿采矿权作价认缴的出资

619,497,100.00 元在协议生效后两年内缴足;攀钢钢钒以货币资金增

资 1,040,000,000.00 元,持股比例由 80.00%变更为 64.52%。

2009 年 10 月 31 日,攀钢钢钒将其持有的白马矿业股权全部转让给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2010 年 8 月 31 日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收购

攀钢集团持有白马矿业少数股权,白马矿业成为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

司全资子公司,白马矿业最终控制公司为鞍钢集团公司。

截至评估基准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投资者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186000 100

(5)攀枝花兴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攀枝花兴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旺检

测”)

法定住所:攀枝花东区新民路。

法定代表人:孙凡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2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涉及前置许可的需取得许可

证后从事经营);汽车配件销售;机械零部件加工;机械设备维修。

2016 年 1 月 1 日,攀枝花兴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当地报纸公

开发布《清算公告》,启动清算注销程序,截止评估基准日,注销程

序正在办理之中。

(6)攀枝花市兴茂动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攀枝花市兴茂动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茂

公司”)

法定住所:攀枝花市东区新民路 49 号。

法定代表人:谢琪春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伍佰零壹万柒仟壹佰元整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主要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3 类),危险货物运输(4 类 2 项),普通

货运(以上项目凭许可证许可范围及期限从事经营),矿石、钛、铁精

矿回收;购销矿石、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

电、化工(不含危险品)、仪器仪表、电器设备、橡胶制品、百货、针

纺织品、日用杂品(不含烟花爆竹)、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电气备

件、花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房屋维修(限

内部);净水剂生产; 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家用电器修理;汽车

轮胎翻新;劳务派遣;绿化养护;场地租赁; 货物装卸; 废旧物

资收购(不含废旧金属)。 以下项目限分支经营; 矿石加工、碎石加

工; 金属制品、金属结构件加工;机械零部件加工;电机、电器、

机械、运输设备修理、安装、调试;二类机动车维修;制冷设备维

修;小五金制作;玻纤制品制造;金属结构件及非标准件制造;制

造销售中小型电机、变压器、电碳制品、办公文具柜;设备清洗喷

镀;金属非金属粘接补漏;卡拉 0K 厅、歌舞厅;零售预包装食品、

游泳场;餐饮服务;临时停车场;旱冰场;健身服务。

企业股权结构及变更情况: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3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兴茂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01 月 18 日,是由攀枝花市兴矿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矿公司”)、张辉武等 2 人和王清等 22 人共

同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80 万元,其中“兴

矿公司”出资 41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1.25%,张辉武出资 6 万元,占

注册资本的 7.5%,王清等 22 人出资 33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1.25%,

取得攀枝花仁和会计师事务所 1999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攀仁会师

【1999】001 号验资报告。截止 1999 年 12 月 31 日,王清等 22 人增加

出资 1.71 万元,合计投入 34.71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3.39%。

2000 年 3 月 3 日依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 300 万元。

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381.71 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和投入

资本均为 381.71 万元。其中“兴矿公司”出资 91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3.84%,张辉武等 2 人出资 36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44%,王清等 22

人出资 254.71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6.72%,取得攀枝花仁和会计师

事务所 2000 年 5 月 7 日出具的攀仁会师验定【2000】077 号验资报告。

2001 年 9 月 28 日依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 120 万元。

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501.71 万元,其中其中“兴矿公司”出资

211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2.06%,个人股出资 290.71 万元,占注册资

本的 57.94%,取得攀枝花华光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1 年 9 月 26 日出具

的攀华会验【2001】601 号验资报告。

2007 年 12 月 30 日依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将个人股东持有的

290.71 万元全部转让给“兴矿公司”,转让后,“兴矿公司”持有“兴茂公

司”100%股权,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变,仍为 501.71 万元。

2010 年 6 月 17 日,依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兴矿公司”持有的“兴

茂公司”的 501.71 万元全额转让给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

业公司”),转让后,“矿业公司”持有“兴茂公司”100%股权,注册资本

和实收资本不变,仍为 501.71 万元。

2011 年 11 月 1 日,依据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兴茂公司”吸收合并

攀枝花市兴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增加注册资本 1000 万

元,吸收合并后,兴茂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501.71

万元。兴茂公司和攀枝花市兴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均为矿业公司的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4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后,矿业公司持有兴茂公司 100%股权。取得

2011 年 12 月 12 日由中瑞岳华验字【2011】第 335 号验资报告。

截至评估基准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投资者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1501.71 100

4.近三年一期的财务和经营状况

被评估单位近年的财务状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合并口径:

项 目 2013/12/31 2014/12/31 2015/12/31 2016/3/31

流动资产 111,812.34 141,570.54 91,179.95 126,430.33

货币资金 30,900.03 44,226.41 6,008.48 31,084.08

应收票据 15,021.43 59,626.41 21,851.09 39,555.34

应收账款 8,377.26 7,714.55 28,600.07 19,107.15

预付款项 34,003.25 1,786.25 247.44 206.70

其他应收款 368.89 1,662.92 18,199.92 19,083.19

存货 23,141.49 26,554.00 15,511.18 16,632.10

其他流动资产 761.77 761.77

非流动资产 1,005,697.38 1,108,470.63 1,130,712.72 1,132,309.4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562.11 1,562.11 1,562.11 1,562.11

投资性房地产 637.20 592.09 546.98 535.70

固定资产 552,289.57 594,103.98 612,243.30 604,362.60

在建工程 262,747.00 154,900.47 140,944.93 143,192.75

工程物资 638.27 473.57 22.37 22.37

固定资产清理 37.46

无形资产 180,878.49 338,054.85 333,360.45 331,928.98

长期待摊费用 16,255.26 41,432.57 50,067.43

递延所得税资产 6,344.74 1,928.29

其他非流动资产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资产总计 1,117,509.73 1,250,041.17 1,221,892.67 1,258,739.74

流动负债 608,390.01 503,055.81 455,113.89 539,291.39

非流动负债 164,950.16 383,793.05 472,550.56 437,054.80

负债总计 773,340.17 886,848.86 927,664.44 976,346.19

所有者权益总计 344,169.56 363,192.31 294,228.23 282,393.56

母公司口径: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5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3/12/31 2014/12/31 2015/12/31 2016/3/31

流动资产 452,658.18 371,716.74 384,139.83 387,223.1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1,551.20 1,551.20 1,551.20

投资性房地产 637.20 592.09 546.98 535.70

长期股权投资 186,050.40 184,499.20 193,859.20 193,859.20

固定资产 130,810.15 156,360.09 186,410.19 183,730.71

在建工程 114,427.79 101,704.46 80,061.12 80,926.18

工程物资 593.35 451.64 0.44 0.44

固定资产清理 36.96

无形资产 68,808.97 98,080.85 89,678.14 88,896.22

长期待摊费用 9,631.40 20,594.34 23,400.44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68.72 864.57 0.00 0.00

其他非流动资产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资产总计 955,654.76 926,052.23 957,441.45 960,760.16

流动负债 475,477.32 443,051.77 428,107.69 475,079.96

非流动负债 126,635.35 122,788.03 204,244.08 168,765.51

负债总计 602,112.66 565,839.80 632,351.77 643,845.48

所有者权益总计 353,542.10 325,089.68 360,212.43 316,914.69

被评估单位近年的经营状况如下表:

合并口径: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2013 年度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2016 年 1-3 月

一、营业总收入 552,386.28 571,940.26 364,359.57 72,405.47

二、营业总成本 543,009.53 548,338.81 440,516.71 88,642.04

其中:营业成本 389,710.23 375,779.20 298,771.09 57,450.13

营业税金及附加 42,637.12 42,402.91 26,099.30 4,768.40

销售费用 15,071.01 16,308.38 15,301.09 3,925.81

管理费用 73,039.04 74,018.63 57,775.59 12,310.09

财务费用 22,556.87 39,062.18 41,743.81 10,332.99

资产减值损失 -4.75 767.50 825.84 -145.38

加投资收益 2,234.34 2,104.93 1,385.84

三、营业利润 11,611.08 25,706.37 -74,771.30 -16,236.57

加:营业外收入 673.01 593.19 1,874.54 1,167.37

减:营业外支出 3,386.77 744.79 1,198.33 110.61

四、利润总额 8,897.32 25,554.78 -74,095.09 -15,179.81

减:所得税费用 4,027.32 6,788.55 100.19

五、净利润 4,870.00 18,766.23 -74,195.28 -15,179.81

母公司口径: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6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项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3 月

一、主营业务收入 305,243.94 324,758.31 265,153.17 58,485.34

二、其他业务利润 2,213.89 713.77 766.32 319.03

三、营业总成本 300,098.03 318,724.96 304,133.78 69,266.51

其中:营业成本 211,320.93 207,252.59 218,861.77 50,679.42

营业税金及附加 22,818.62 23,399.10 15,065.74 2,346.90

销售费用 5,002.45 4,815.49 5,454.72 1,610.27

管理费用 43,858.24 47,075.42 37,510.49 8,064.83

财务费用 17,086.58 36,090.59 26,827.61 6,727.52

资产减值损失 11.21 91.77 413.46 -162.42

加:投资收益 2,231.85 2,103.19 1,383.96 -

四、营业利润 22,151.88 22,152.88 22,153.88 22,154.88

加:营业外收入 448.37 311.41 1,770.23 1,143.70

减:营业外支出 914.88 609.08 1,048.51 87.73

五、利润总额 9,125.15 8,552.64 -36,108.61 -9,406.18

减:所得税费用 2,386.51 1,861.81 -963.53 -

六、净利润 6,738.64 6,690.83 -35,145.08 -9,406.18

被评估单位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 1-3 月的

会计报表均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发表了无保

留意见。

5.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被评估单位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为委托方攀钢集团钒钛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 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依赖。

二、评估目的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集团矿业

有限公司股权项目,为此需要对评估基准日时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

考依据。

鞍钢集团公司就此事项,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下发了《关于推动

攀钢钒钛出售矿山资产项目相关工作的通知》(鞍钢政办发〔2016〕30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7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号)。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20 日发布第七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

案的议案》。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 评估对象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是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

(二) 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是被评估单位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评估基准日,评估

范围内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包括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固

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非流动资产),总资产

账面价值为 960,760.16 万元;负债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总负

债账面价值为 643,845.48 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 316,914.69 万元。

纳入评估范围的企业下属长期投资企业共 6 家,其中全资及控

股长期股权投资 5 家,非控股长期股权投资 1 家。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投资日 持股比 是否 核算方

被投资单位名称 投资成本 账面价值

号 期 例(%) 控股 法

会东满矿攀鑫矿业 2008 年 8

1 20% 否 权益法 7,200,000.00 -

有限公司 月

攀钢矿业宜宾有限

2 2008 年 100% 是 成本法 293,600,000.00 293,600,000.00

责任公司

攀钢矿业凉山有限

3 2008 年 100% 是 成本法 100,000,000.00 100,000,000.00

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新白马矿

4 2006 年 100% 是 成本法 1,515,721,531.76 1,515,721,531.76

业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兴旺机动车

5 2009 年 100% 是 成本法 100,000.00 100,000.00

检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兴茂动力

6 1999 年 100% 是 成本法 29,170,513.29 29,170,513.29

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长期股权投资合计 1,938,592,045.05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

围一致。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已经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三) 主要资产权属情况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8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1.攀钢矿业公司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部分房屋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办

证原因一部分建筑物为临时用房或近期计划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建

筑物为近年来新修而未能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对于目前尚

未办理完权证的项目,攀矿公司承诺将加快办证进度,力争尽快取

得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对于该部分未办理权证的项目产权属于攀

矿公司,权属无争议且申报数据准确。目前攀矿公司纳入本次评估

范围的少量房屋建筑物,因攀矿公司及前身历经多次重组改制,公

司名称变更多次,而攀矿公司未能及时变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造

成目前少量房产证所列的产权人与目前攀矿公司名称不完全一致,

攀矿公司承诺将加快变更登记进度。另攀矿公司有下属二级单位,

部分产权证登记产权人为下属二级单位名称而不是母公司名称所

致。对于产权证记载名称与攀矿公司名称不一致部分的房屋建筑

物,攀矿公司承诺产权属于攀矿公司,权属无争议且申报数据准

确。如因此发生相关法律纠纷和潜在负债,均由攀矿公司承担相关

法律责任。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本次申报评估的部分车辆因在矿区内部

行驶,未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共计 48 辆,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特

别申明该部分车辆产权属归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所有。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本次申报的土地,为马家田尾矿库用

地,分两部分,一部分为马家田尾矿库用地,协议征地面积

868,329.21 平方米,账面发生金额仅仅为发生的部分征地补偿款,由

于未能全额支付征地款且无用地指标,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取得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面积主要根据征地协议确定;一部分为马

家田尾矿库其他辅助设施用地,土地面积 166,592.13 平方米,截至评

估基准日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尚未取得相应国有土地使用

权证。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诺,上述土地使用权为攀钢集团矿

业有限公司实际拥有、控制和使用,相关产权完善手续正在办理

中,由此产生的任何产权纠纷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攀钢集团矿业有

限公司承担完全责任。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9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除上述土地外,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其余用地均为租用攀钢

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因此存在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不一致

的情况。

2. 攀钢矿业宜宾有限责任公司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部分房屋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总建筑

面积 2809.06 平方米。攀钢矿业宜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产权说明,承

诺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的产权归攀钢矿业宜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且

无产权纠纷,如果产权出现问题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攀钢矿业宜宾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700#段建筑及场地、818#风

机房等建筑所占宗地为划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兴国用(2006)第

0782 号、0783 号、0784 号、0786 号及 0787 号,证载使用权人为兴文

县川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被评估单位原股东,且截止到

评估基准日,该公司已注销。由于该宗地使用期限已过期且并未续

期,存在被当地政府随时收回的可能,因此上述宗地未纳入本次评

估范围。

3. 攀钢集团攀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攀钢集团攀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

房屋,除房产证号为米房权证攀莲镇字第 0015295 号的白马办公楼已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外,其余房屋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攀钢集团

攀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产权说明,承诺未办理产权证

的房屋的产权归攀钢集团攀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且无

产权纠纷,如果产权出现问题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攀钢集团攀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 3 辆汽车,机

动行驶证证载权利人为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双方出具产权说

明,承诺上述车辆实际产权人为攀钢集团攀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

任公司。

攀钢集团攀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分两期取得,一

期土地面积 5,205,713.07 平方米,其中有明确宗地面积 3,474,531.08 平

方米,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期土地,

土地面积 6,897,554.49 平方米,其中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明

确宗地面积 809,438.86 平方米。攀钢集团攀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公司承诺,上述土地使用权为攀钢集团攀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

公司实际拥有、控制和使用,相关产权完善手续正在办理中,由此

产生的任何产权纠纷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攀钢集团攀枝花新白马矿

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完全责任。

4. 攀枝花市兴茂设备动力安装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兴茂设备动力安装有限公司部分房屋未能取得房屋所

有权证,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总建筑面积 3,388.40 平方米,

攀枝花市兴茂设备动力安装有限公司出具产权承诺,承诺未办理产

权证的房屋的产权归攀枝花市兴茂设备动力安装有限公司所有且无

产权纠纷。

攀枝花市兴茂设备动力安装有限公司本次申报评估的 2 辆车因

在矿区内部行驶,未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攀枝花市兴茂设备动力安

装有限公司出具产权说明,承诺该部分车辆产权属归攀枝花市兴茂

设备动力安装有限公司所有。

(四)关于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矿业权的说明

如下:

1.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新华煤矿采矿权,原采矿许可证证

号:C5100002010121120088683,有效期自 2010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5

年 1 月 15 日。截止评估基准日,采矿权已经不在有效期内。依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新华煤矿采矿权延续有关

意见的函》(宜府函[2016]19 号),新华煤矿不具备办理采矿权延续条

件。采矿权无法办理延续。

2.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石灰石矿大水井白云石矿采矿权原采

矿许可证号为 C5100002009016120003716,有效期限自 2015 年 3 月 20

日至 2016 年 3 月 20 日。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采矿许可证已到期。

根据 2016 年 7 月 4 日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西区分局提供的证明文件,

攀钢矿业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在西区分局办理完毕延续初

审,需按程序逐级上报登记机关办理该矿采矿权延续。即该矿采矿许

可证仍在办理延续手续过程中。

3.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钢兰尖-朱家包包钒钛磁铁矿延伸勘探探矿

权,勘查许可证证号 T51520100902041201,有效期为 2015 年 9 月 30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1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截止 2016 年 3 月已经完成野外勘查,转入室

内及报告编制工作,尚未处置价款。项目实际投入勘查经费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账面值为 11935.44 万元,全部为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自有资金,无国家勘查投入。

除上述事项外,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产权清晰,权属证明文件齐

全。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

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

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是 2016 年 3 月 31 日。

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及各中介机构共同确定。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1. 鞍钢集团公司《关于推动攀钢钒钛出售矿山资产项目相关工作

的通知》鞍钢政办发〔2016〕30 号。

2.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

议《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二)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2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订);

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 32 号);

4.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第 109 号令 2014 年 10 月 23 日发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 年 8 月 30 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9.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

10.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 3 号);

11.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

[2006]306 号);

1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

13.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国资

办发[1992]36 号);

14.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

15.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资委产权[2006]274 号);

16.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

资产权[2009]941 号);

17.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

号);

18.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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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 年 12 月

30 日国务院第 163 次常务会议通过);

2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21 号);

22.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23.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

24.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25. 1996 年 8 月 29 日修正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

26. 国务院 1998 年第 241 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7. 国务院 1998 年第 242 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28.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09 号文印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

管理暂行规定》;

29.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74 号文印发的《矿业权评估管理

办法(试行)》。

3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总则》(GB/T13908-2002);

3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 年《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GB/T17766-1999);

32. 《铁、锰、铬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0-2002);

33. 《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DZ/T0213-2002);

34.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 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

报告披露》(中评协〔2015〕 67 号);

35. 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

证监会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

[1999]205 号)。

(三)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3.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

[2003]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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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

5.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 号);

6.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 号);

7.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 号);

8.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

9.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 号);

10.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 号);

11.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 号);

12.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 号);

13.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 号);

14.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 号);

15.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16.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 号);

17.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一);

18.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19.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

20.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2007 年第 1 号公告发布的《中国矿业

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 CMV 13051-2007 固体矿

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

(四)权属依据

1. 国有土地使用证;

2. 房屋所有权证;

3. 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4. 机动车行驶证;

5. 有关产权转让合同;

6. 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五)取价依据

1.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 号);

2.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的通知》(计价格[2002]10 号);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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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 号);

4.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计价格[2002]1980 号);

5.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

建[2002]394 号);

6.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

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 号);

7.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 2012 年第 12 号《机

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8. 评估基准日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

9.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城住字[1984]第 678 号);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16 年);

11. [2010]49 号关于颁布《冶金工业矿山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

通知;

12. 《冶金工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2 年版;

13.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9)计算定额直接

费;

14. 《四川工程造价信息》2016 年第 4 期;

15.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

成》的通知(建标[2013]44 号);

16. 《机电产品报价手册》(2016 年);

17. 矿山生产统计、技术统计相关资料;

18. 采矿权价款相关资料;

19. 《四川省攀枝花市巴关河熔剂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

告》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20. 《四川省攀枝花市兰尖及朱家包包铁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21. 《四川省攀枝花市烂坝溶剂灰岩矿勘探地质报告》及其矿产

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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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22. 四川省人民政府、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

政策、规定、实施办法、通知等法规文件;

23.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攀枝花市城区土地定级及基准

地价的通知》(攀府发[2014]22 号);

24. 企业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概算、设计概算

等资料;

25. 企业提供的相关工程预决算资料;

26. 企业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27. 企业提供的在建工程付款进度统计资料及相关付款凭证;

28. 企业提供的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29. 企业有关部门提供的未来年度经营计划;

30. 企业提供的主要产品目前及未来年度市场预测资料;

31. 企业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原材料购买合同;

32. 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33. 与此次资产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六)其他参考依据

1.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评估申报表;

2.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3.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库。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选择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

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

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

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

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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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

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

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

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

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

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以及三种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条件,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资

产基础法。评估方法选择理由如下:

收益法:受全球经济环境的影响,近年国际铁矿石价格波动较大,

2014 年后出现大幅下跌。“攀钢矿业”公司铁精矿销售价格从 2011 年

至 2016 年初高点 403 元/吨、低点 210 元/吨,企业利润逐年减少,2015

年度亏损达 3.5 亿元。近年下游钢铁行业受经济结构调整、产能过剩、

需求减少的影响处于调整和波动期,未来行业调整周期存在较大的不

确定性。结合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综合分析,对企业未来收益难

以合理的进行预测,不适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市场法:由于矿山行业企业如开采方式、开采年限、矿产资源种

类、开采和加工技术等个体差异很大,难以找到与评估对象可比的上

市公司或交易案例,故不宜采用市场法评估。

资产基础法: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

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本次评估可收集到各项资

产和负债的详细资料,因此可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二)资产基础法

1.流动资产

评估范围内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存货。

(1) 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通过核实银行对账单、银行函证

等,以核实后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2) 应收票据,评估人员查阅了被评估单位的应收票据备查簿,

逐笔核实了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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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等资料。应收

票据以核实无误后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值。

(3) 应收账款,评估人员向被评估单位调查了解了相关客户构成

及资信情况、查阅了相关依据及账薄,对大额其他应收账款进行了函

证,并对回函情况进行了分析。采用账龄分析和个别认定法确定评估

值。具体评估方法如下:

①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全额损失的其他应收款评估为零;

②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可以全额回收的其他应收款以账面余额作

为评估值;

③对可能有部分不能回收或有回收风险的其他应收账款,按照账

龄将其他应收账款进行了分类,并对不同账龄其他应收账款的历史坏

账损失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各项其他应收账款进行

了风险分析,确定各项其他应收账款的评估值。

评估以审计后账面值扣减风险损失后的余额确认评估值,将已计

提的坏账准备评估为零。

(4) 预付账款,评估人员查阅了合同、原始凭证和账簿等相关资

料,并对大额款项进行了函证,在核实其业务单位、业务内容、合同

金额无误的基础上,依据其形成的资产或拥有的权益确认评估值。对

于能够收回相应货物的或权利的,按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对

于已计提坏账准备的预付款项,根据坏账形成原因采用个别认定法确

定风险损失,按预计可收回货物或权利确认评估值。同时将已计提的

坏账准备评估为零。

(5) 其他应收款,评估人员查阅了有关账证,并向企业财务人员

了解其他应收款形成的原因和对方信誉情况,对大额其他应收账款进

行了函证,并对回函情况进行了分析。采用账龄分析和个别认定法确

定评估值。具体评估方法如下:

①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全额损失的其他应收款评估为零;

②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可以全额回收的其他应收款以账面余额作

为评估值;

③对可能有部分不能回收或有回收风险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将

其他应收账款进行了分类,并对不同账龄其他应收账款的历史坏账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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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各项其他应收账款进行了风

险分析,确定各项其他应收账款的评估值。

评估以审计后账面值扣减风险损失后的余额确认评估值,将已计

提的坏账准备评估为零。

(6) 原材料,因企业的原材料为自产矿石,主要用于精矿的生产,

不对外销售,其周转速度较快,账面单价即为其近期生产成本,故以

核实无误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7) 产成品,被评估单位产成品以其完全成本为基础,根据该产

品市场销售情况决定是否加上适当的利润。对于十分畅销的产品,根

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和全部税金确定评估值;对于正常销

售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适当数额

的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对于勉强能销售出去的产品,根据其出厂

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对于滞

销、积压、降价销售产品,根据其可变现净值确定评估值。具体评估

计算公式如下:

正常销售产成品评估值=产成品数量× 产成品不含税销售单价× (1-

销售税金及附加率-销售费用率-所得税占销售收入的比率-净利润率×

扣减率)。

(8) 在库存周转材料,对于单价较高,已在机器设备上使用但仍

放在周转材料里进行价值分摊的大型设备配件,由于其价值已包含在

机器设备的价值里面,本次评估在机器设备评估价值里予以考虑,在

周转材料的评估价值里确认为 0;对于正常使用周转较快,且购置时

间接近基准日的周转材料,其账面值与基准日市场价格基本一致,故

该部分周转材料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为评估值;对于购置日期久

远,价格变动幅度较大的周转材料,采用在核实其数量的基础上,按

基准日不含税市场价计算确认评估值。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评估人员通过查阅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等资料核实投资日期、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信

息。由于为参股投资,评估值按照被投资单位基准日净资产乘持股比

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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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基准日净资产

×持股比例

3.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主要为对下属公司的长期投资,包括对全资子公司

和参股公司的投资。

对于全资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对被投资单

位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乘以股权比例确定基准

日价值。

对于其他参股的长期投资公司,在判断资产价值没有大的变动条

件下,按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乘以股权比例确定价值。

4.投资性房产

根据投资性房产的特点、评估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

件,由于该房屋为原 846 炸药厂用房,虽对外出租给易普力攀枝花分

公司形成收益,但该科目核算的房屋用途仍为生产用房,且矿业公司

只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占用的土地尚未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因此,本次评估对投资性房产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成本法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重置全价的确定

房屋建(构)筑物的重置全价一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建设

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和资金成本。房屋建(构)筑物重置全价计算公式

如下:

(1)重置全价=建安综合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①建安综合造价

对于大型、价值高、重要的建(构)筑物,采用预决算调整法确定

其建安综合造价,即以待估建(构)筑物决算中的工程量为基础,根据

行业或当地执行的定额标准和有关取费文件,分别计算土建工程费用

和安装工程费用等,得到建安综合造价。

对于价值量小、结构简单的建(构)筑物采用单方造价法确定其建

安综合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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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②前期及其他费用

建设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按照被评估单位的工程建设投资额,根

据行业、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

③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按照被评估各单位的合理建设工期,参照评估基准日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建安综合造

价、前期及其他费用等总和为基数按照资金均匀投入计取。资金成本

计算公式如下:

资金成本=(建安综合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 合理建设工期× 贷款

基准利率× 1/2

(2)成新率的确定

综合成新率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综合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3)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 综合成新率

5.固定资产

(1) 房屋建(构)筑物

根据各类房屋建(构)筑物的特点、评估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

等相关条件,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①重置全价的确定

房屋建(构)筑物的重置全价一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建设

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和资金成本。房屋建(构)筑物重置全价计算公式

如下:

重置全价=建安综合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A.建安综合造价

对于大型、价值高、重要的建(构)筑物,采用预决算调整法确定

其建安综合造价,即以待估建(构)筑物决算中的工程量为基础,根据

行业或当地执行的定额标准和有关取费文件,分别计算土建工程费用

和安装工程费用等,得到建安综合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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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对于价值量小、结构简单的建(构)筑物采用单方造价法确定其建

安综合造价。

B.前期及其他费用

建设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按照被评估单位的工程建设投资额,根

据行业、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

C.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按照被评估各单位的合理建设工期,参照评估基准日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建安综合造

价、前期及其他费用等总和为基数按照资金均匀投入计取。资金成本

计算公式如下:

资金成本=(建安综合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 合理建设工期× 贷款

基准利率× 1/2

②成新率的确定

综合成新率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综合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式中尚可使用年限的确定:

对于与矿山生产无关的建(构)筑物,根据评估范围内房屋建筑物

经济耐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结合现场勘查、房屋建筑物历年更新改

造情况、房屋维护状况等综合确定。在综合成新率确定过程中,以被

估对象能否有继续使用功能为前提,以基础和主体结构的稳定性和牢

固性为主要条件,而装修和配套设施只有在基础和主体结构能继续使

用的前提下计算其新旧程度,并且作为修正基础和主体结构成新率的

辅助条件。

对于与矿山生产直接相关的、除了用于矿山生产别无它用的建

(构)筑物,根据矿井剩余生产服务年限与耐用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后

孰低原则确定尚可使用年限。

③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 综合成新率

(2) 机器设备

根据各类设备的特点、评估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主要采用成本法评估,部分采用市场法评估。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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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成本法

成本法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值=重置全价× 综合成新率

A.重置全价的确定

机器设备重置全价=设备购置费+运杂费+安装工程费+前期及其

他费用+资金成本-可抵扣的增值税

a. 设备购置费

机器设备主要依据《2016 中国机电产品报价手册》、向生产厂家

询价或从有关报价资料上查找现行市场价格,对于没有查询到设备

出厂价的参考最近购置的同类设备合同价格确定。

b. 运杂费

设备运杂费依据设备生产厂家与设备安装地的距离、以及设备

运输方式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设备运杂费=设备购置费× 运杂费率

c. 安装工程费

安装工程费参照矿山机电设备、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或

者合同规定确定。

d. 前期及其他费用

前期及其他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

费、可行性研究费、招投标代理费、环境影响评价费、联合试车费

等,各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国家各部委制定的相关收费依据标准。

e. 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根据本项目合理的建设工期,按照评估基准日相应期

限的贷款利率以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前期及其他费用三项之

和为基数确定。

f. 可抵扣的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170 号”文件规定,对于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

设备,计算出可抵扣的增值税。

运输设备重置全价的确定:

运输设备重置全价=车辆购置价+车辆购置税+牌照手续费

(车辆购置税=车辆不含税售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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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8】170 号”文件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

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设备,重置全价应该扣除相应的增值税。

电子设备重置全价的确定:

对于电子设备,以市场购置价确定重置全价。

B.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a.对于专用设备和通用机器设备,主要依据设备经济寿命年限、

已使用年限,通过对设备使用状况、技术状况的现场勘查了解,确定

其尚可使用年限,然后按以下公式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100%

b.对于电子设备、空调设备等小型设备,主要依据其经济寿命年

限来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对于大型的电子设备还参考其工作环境、设

备的运行状况等来确定其综合成新率。计算公式如下:

年限法成新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 )/经济寿命年限

× 100%

综合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 调整系数

c.对于车辆,参考国家颁布的车辆强制报废标准,以车辆行驶里

程、使用年限两种方法根据孰低原则确定成新率,然后结合现场勘察

情况进行调整,其公式为:

年限成新率=(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 100%

行驶里程成新率=(规定行驶里程-已行驶里程)/规定行驶里程

× 100%

综合成新率=理论成新率× 调整系数

C.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 综合成新率

②市场法

对于部分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办公家具,按照评估基准日的二

手市场价格,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6.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为避免资产重复计价和遗漏资产

价值,结合在建工程特点,针对各项在建工程类型和具体情况,采用

以下评估方法: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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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设备或建筑主体已转固,但部分费用项目未转的在建工

程,若其价值在固定资产评估值中已包含,则该类在建工程评估值为

零。

(2)未完工项目

开工时间距基准日半年内的在建项目,根据其在建工程申报金

额,经账实核对后,剔除其中不合理支出的余值作为评估值。

开工时间距基准日半年以上、且属于正常建设的在建项目,若在

此期间投资涉及的设备、材料和人工等价格变动幅度不大,则按照账

面价值扣除不合理费用后加适当的资金成本确定其评估值;若设备和

材料、人工等投资价格发生了较大变化,则按照正常情况下在评估基

准日重新形成该在建工程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确

定重置价值;当明显存在较为严重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

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时,还需扣除各项贬值额,否则贬值额为零,并

加计前期及其他费用,按基准日贷款利率及合理工期计算资金成本。

7.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A.评估方法的选用

根据评估准则,通行的估价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

余法、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本次评估由于:

收益还原法:因为待估宗地为非获取收益目的,因此不适宜采用

收益法评估。

剩余法:待估宗地为非待开发土地或待拆迁改造的再开发房地

产,因此不适宜采用剩余法(假设开发法)评估。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由于待估宗地所在区域在基准地价范围,

故适宜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

市场比较法:考虑到待估宗地所在区域内同类型出让性质的土地

交易不活跃,无可比案例,所以不适合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成本逼近法:由于待估宗地所在区域无近期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公布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文件,故不适合采用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本次估价根据各待估宗地的实际情况: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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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家田尾矿库征地款,对于无用地指标(如解决用地指标后期

需补交地价款也无法确定)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部分的征地款及费

用本次以核实后的原始入账价值作为评估值。

②马家田尾矿库用地,对于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采

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

B.评估方法介绍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

表等评估成果,按照替代原则,对评估对象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

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系数修正表选取相应的修正

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取评估对象在估价基准日价格的方

法。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计算公

式为:

P1 P (1 K ) K2 T D H L

式中: P1 —委估宗地修正后地价;

P —委估宗地所在区域同类用途土地的基准地价;

K —委估宗地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的总修正系数;

K2

—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T —期日修正系数;

D —容积率修正系数;

H —土地权利状况修正系数;

L —土地开发程度修正值。

(2)矿业权

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钒、钛、磁铁矿资源和石灰石矿产资源储量

已经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并在国土资源部备案,

且矿山生产多年,采选资料及财务资料完备。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采

矿权的具体特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具有一定规模、具有独立获利能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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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并能被测算,其未来的收益及承担的风险能用货币计量,其资源开

发利用主要技术经济参数可参考企业会计报表数据等确定。因此,评

估认为本采矿权的地质研究程度较高,资料基本齐全、可靠,这些报

告和有关数据基本达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要求。根据《探矿

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

(CMVS00001-2008)》和《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确

定本次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其计算公式为:

n

(CI CO)t 1

t 1

(1i)t

式中:P —矿业权评估价值;

CI—年现金流入量;

CO—年现金流出量;

i —折现率;

t —年序号(i =1,2,3,…,n);

n —计算年限。

①可采储量

根 据 《 矿 业 权 评 估 利 用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指 导 意 见 》 (CMVS

30300-2010),可采储量计算公式如下:

可采储量 =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量

=(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 采矿回采率

②矿井服务年限

根据确定的矿山生产能力,由下列公式计算矿山的服务年限:

Q

T

A 1

式中: T-矿山服务年限

Q-评估用可采储量

A-矿山生产能力

ρ-废石混入率

③折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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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折现率由无风险报酬率、

风险报酬率构成。

其中,无风险报酬率采用评估基准日 10 年期国债收益率。

风险报酬率=勘查开发阶段风险报酬率+行业风险报酬率+财

务经营风险报酬率。

8.长期待摊费用

对长期待摊费用的评估,评估人员了解待摊费用支出情况,以及

形成新资产和权利及尚存情况。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资产占有者还

存在的、且与其他评估对象没有重复的资产和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

值。

9.其他非流动资产

对于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勘探探矿权项目评估,鉴于四川省攀枝花

市西区烂坝石灰石矿勘探探矿权项目,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已

经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并委托攀钢集团设计院编制了

《攀钢矿业有限公司烂坝石灰石矿开发利用初步方案》(2016 年 6 月,

以下简称“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基本能满足使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进行评估的要求,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和《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确定本次评估采用折

现现金流量法。

计算公式为:

n

1

P (CI

t 1

CO) t

1 i t

式中:P——探矿权评估价值;

CI——年现金流入量;

CO——年现金流出量;

(CI—CO)t—年净现金流量;

i——折现率;

t——年序号(i=1,2,3,…,n);

n——计算年限。

其可采储量、矿井服务年限、折现率参数取值依据同采矿权。

10.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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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动负债中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

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的评估,我们根据企业提供的各

项目明细表,以经过审查核实后的审计数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以实

际应负担债务作为其评估值;关于非流动负债中长期借款、长期应付

款、递延所得税负债,我们以清查核实后的审计数作为评估值;其他

非流动负债中的专项应付款、其他非流动负债,我们以清查核实后的

审计数作为评估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人员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至 2016 年 8 月 29 日对评估对象涉

及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评估。主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如下:

(一) 接受委托

我公司与委托方就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

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达成协议,并与委托

方协商拟定了相应的评估计划。

(二) 前期准备

1.拟定评估方案

针对本项目资产量大、独立核算单位多、地域分布广、参与人员

多等特点,为了保证评估质量,统一评估方法和参数,结合以往从事

同类评估项目的经验和评估范围内不同类型企业资产的特点,拟定了

《资产评估操作方案》、《资产评估企业培训材料》。

2.组建评估团队

根据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分布、所属行业和资产量,我公司根据评

估计划组建了资产评估小组和矿业权组。根据资产的性质不同,每组

分别配备了相应的专业人员。

3.实施项目培训

(1) 对被评估单位人员培训

为使被评估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人员理解并做好资产评估材

料的填报工作,确保评估申报材料的质量,我公司对被评估单位相关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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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行了培训,并派专人对资产评估材料填报中碰到的问题进行解

答。

(2) 对评估人员培训

为了保证评估项目的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贯彻落实拟定的资产

评估操作方案,我公司对项目团队成员讲解了项目的经济行为背景、

评估对象涉及资产的特点、评估技术思路和具体操作要求等。

(三) 现场调查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

对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1.资产核实

(1) 指导被评估单位填表和准备应向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

评估人员指导被评估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人员在自行资产清

查的基础上,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及其填写要求、

资料清单等,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进行细致准确的填报,同时收集

准备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反映性能、状态、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的

文件资料等。

(2) 初步审查和完善被评估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评估人员通过查阅有关资料,了解纳入评估范围的具体资产的详

细状况,然后仔细审查各类“资产评估申报表”,检查有无填项不全、

错填、资产项目不明确等情况,并根据经验及掌握的有关资料,检查

“资产评估申报表”有无漏项等,同时反馈给被评估单位对“资产评估申

报表”进行完善。

(3) 现场实地勘查

根据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类型、数量和分布状况,评估人员在被

评估单位相关人员的配合下,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各项

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并针对不同的资产性质及特点,采取了不同的

勘查方法。

(4) 补充、修改和完善资产评估申报表

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实地勘查结果,并和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充分

沟通,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申报表”,以做到:账、表、实相符。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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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查验产权证明文件资料

评估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的矿业权、土地、房产及车辆等资产的

产权证明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对权属资料不完善、权属不清晰的情况

提请企业核实或出具相关产权说明文件。

2.尽职调查

评估人员为了充分了解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及其面临的

风险,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被评估单位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必要的产权

和经营管理结构;

(2) 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状况;

(3) 被评估单位的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财务预测信息;

(4) 评估对象、被评估单位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5) 影响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6) 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与前景;

(7) 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四) 资料收集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评估资料收集,包括直

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方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

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并

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了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

据。

(五) 评定估算

评估人员针对各类资产的具体情况,根据选用的评估方法,选取

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了初步评估结论。项

目负责人对各类资产评估初步结论进行汇总,撰写并形成评估报告草

稿。

(六) 内部审核

根据我公司《资产评估业务流程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在

完成评估报告草稿一审后形成评估报告初稿并提交公司内部审核,公

司内部审核包括部门经理二级审核、公司内核委三级审核。项目负责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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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内部审核完成后,形成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并提交客户征求意

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合理修改后形成评估报告正式稿并提交委托

方。

九、 评估假设

本评估报告分析估算采用的假设条件如下:

(一) 一般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持续经营;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所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和

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

策无重大变化;

4.假设和被评估单位相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

性征收费用等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5.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

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6.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7.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二) 特殊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

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

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

出为平均流出。

4.假设企业以设定的资源储量、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结构、

投资和开发技术水平为基准且持续经营。

5.假设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可以正常获得延续。

6.假设未来年度矿石生产、销售能达到产销平衡。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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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产品或服务保持目前的市场

竞争态势。

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

上述假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将

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 评估结论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960,760.16

万元,评估价值为 874,945.41 万元,减值额为 85,814.75 万元,减值率

为 8.93%;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643,845.48 万元,评估价值为 643,490.02

万元,评估减值 355.46 万元,减值率 0.06%;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316,914.69 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231,455.40 万元,减值额为 85,459.29

万元,减值率为 26.97%。

资产基础法具体评估结果详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表: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6 年 3 月 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目

A B C=B-A D=C/A× 100%

流动资产 1 387,223.10 386,982.73 -240.37 -0.06

非流动资产 2 573,537.06 487,962.68 -85,574.38 -14.92

长期股权投资 3 193,859.20 137,200.63 -56,658.58 -29.23

投资性房地产 4 535.70 750.42 214.71 40.08

固定资产 5 183,730.71 198,674.76 14,944.05 8.13

在建工程 6 80,926.18 73,993.75 -6,932.44 -8.57

无形资产 7 88,896.22 41,123.95 -47,772.27 -53.74

其中:土地使用权 8 35,002.67 37,856.70 2,854.04 8.15

其他非流动资产 9 25,589.04 36,219.17 10,630.13 41.54

资产总计 10 960,760.16 874,945.41 -85,814.75 -8.93

流动负债 11 475,079.96 474,724.50 -355.46 -0.07

非流动负债 12 168,765.51 168,765.51 - -

负债总计 13 643,845.48 643,490.02 -355.46 -0.06

净资产 14 316,914.69 231,455.40 -85,459.29 -26.97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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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 231,455.40 万

元。

本评估报告没有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

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一)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下属子公司涉及的或有事项如

下:

黄胜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起诉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秦世光、张瑞、攀钢集团攀枝花

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白马公司”),主张中成公司

包括秦世光、张瑞就中标承揽的“攀钢集团攀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

任公司田家村采场采剥工程”,与其签订名为“合作”实为“转承包”,

且“合作”即“转承包”结算单价高于中标合同单价的《攀钢集团攀

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田家村采场采剥工程项目施工合作协

议书》,其意在转嫁“矿山采场采剥工程”前期高投入及风险,其手

段和方法是项目工程的“实际控制人”秦世光、张瑞以“内部承包方

式”,在保证中成公司坐享“管理费”的前提下完成“挂靠”,继而借

以“合作”即“转承包”黄胜,最终通过固定“扣点”实现无投入、

无风险谋利。为此,黄胜要求:1、中成公司返还作为“合作”即“转

承包”条件收取的“合作”款 266 万元,代购工程施工用车资金 400

万元,工程项目部与其借款 20 万元,共计 686 万元及利息。2、中成

公司赔偿“合作”即“转承包”期间,施工人员工伤医疗费及赔偿款

17,114,434.78 元;3、中成公司按“合作”即“转承包”协议单价套算

已完工工程量价款与新白马公司按招投标合同单价结算计价的差额,

及 13,571,768.39 元;4、要求新白马公司、秦世光、张瑞对上述中成

公司返还及偿付责任以未支付的价款为限承担连带清偿义务。2014

年 12 月 9 日,一审判决:中成公司偿付相应合作款、工程款,驳回

其他诉讼请求,即新白马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2015 年 1 月 21 日,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45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中成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

审理认为一审程序违法,发回攀枝花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次评估对象

不包括或有负债,未考虑该事项可能产生的或有负债对评估结论的影

响。

(二)截止评估基准日,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涉及的期后事项如

下: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攀钢矿业凉山有限责任公司

在评估基准日时拟注销,实际已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收到四川省凉山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川工商凉字)登记内销字【2016】第 000234 号准予

注销登记通知书。

(三)关于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产权的说明如

下:

1.攀钢矿业公司

(1)房屋建筑物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部分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少量房

屋建筑物,因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及前身历经多次重组改制,公司

名称变更多次,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手续。项数详见

评估明细表。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出具产权说明,承诺未办理产权

证的房屋的产权归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所有且无产权纠纷,如果产

权出现问题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评估未考虑完善上述资产权

属可能发生的费用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车辆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本次申报评估的部分车辆因在矿区内部

行驶,未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共计 48 辆。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出

具产权说明,承诺该部分车辆产权属归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所有。

(3)土地使用权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本次申报的土地,为马家田尾矿库用地,

分两部分,一部分为马家田尾矿库用地,协议征地面积 868,329.21 平

方米,账面发生金额仅仅为发生的部分征地补偿款,由于未能全额支

付征地款且无用地指标,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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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土地面积主要根据征地协议确定;一部分为马家田尾矿库其他辅

助设施用地,土地面积 166,592.13 平方米,截至评估基准日已签订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尚未取得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攀钢集团矿业

有限公司承诺,上述土地使用权为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实际拥有、

控制和使用,相关产权完善手续正在办理中,由此产生的任何产权纠

纷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完全责任。本次评

估未考虑完善上述资产权属可能发生的费用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除上述土地外,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其余用地均为租用攀钢集

团有限公司的土地,因此存在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不一致的情

况。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矿业权

①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新华煤矿采矿权,原采矿许可证证号:

C5100002010121120088683,有效期自 2010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5 年 1

月 15 日。依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新华煤矿

采矿权延续有关意见的函》(宜府函[2016]19 号),新华煤矿不具备办理

采矿权延续条件,采矿权无法办理延续。截止评估基准日,采矿证未

在有效期内,采矿证未来不可能成功延续,该采矿权灭失。本次评估

已考虑了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②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石灰石矿大水井白云石矿采矿权原采

矿许可证号为 C5100002009016120003716,有效期限自 2015 年 3 月 20

日至 2016 年 3 月 20 日。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采矿许可证已到期。

根据 2016 年 7 月 4 日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西区分局提供的证明文件,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在西区分局办理完毕延

续初审,需按程序逐级上报登记机关办理该矿采矿权延续。即该矿采

矿许可证仍在办理延续手续过程中。

③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钢兰尖-朱家包包钒钛磁铁矿延伸勘探探矿

权,勘查许可证证号 T51520100902041201,有效期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截止 2016 年 3 月已经完成野外勘查,转入室

内及报告编制工作,尚未处置价款。项目实际投入勘查经费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账面值为 11935.44 万元,全部为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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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无国家勘查投入。本次评估是按经核实的审计后账面值确

定的。

④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烂坝石灰石矿勘探探矿权,根据现场调

查,矿区范围内现大约 2/3 的面积为攀枝花中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

“攀枝花光伏发电项目竹林坡(大麦地)光林互补一期 50MW 工程”发

电设备设施所覆盖,本次评估未考虑此压覆事项对评估对象的影响。

2.攀钢矿业宜宾有限责任公司

(1)房屋建筑物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部分房屋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总建筑面

积 2809.06 平方米。攀钢矿业宜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产权说明,承诺

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的产权归攀钢矿业宜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且无

产权纠纷,如果产权出现问题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评估未考

虑完善上述资产权属可能发生的费用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土地使用权

攀钢矿业宜宾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700#段建筑及场地、818#风

机房等建筑所占宗地为划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兴国用(2006)第

0782 号、0783 号、0784 号、0786 号及 0787 号,证载使用权人为兴文

县川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被评估单位原股东,且截止到评

估基准日,该公司已注销。由于该宗地使用期限已过期且并未续期,

存在被当地政府随时收回的可能,因此上述宗地未纳入本次评估范

围。

3. 攀钢集团攀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房屋建筑物

攀钢集团攀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

房屋,除房产证号为米房权证攀莲镇字第 0015295 号的白马办公楼已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外,其余房屋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攀钢集团攀

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产权说明,承诺未办理产权证的房

屋的产权归攀钢集团攀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且无产权

纠纷,如果产权出现问题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评估未考虑完

善上述资产权属可能发生的费用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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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

攀钢集团攀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 3 辆汽车,机动

行驶证证载权利人为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双方出具产权说明,承

诺上述车辆实际产权人为攀钢集团攀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3)土地使用权

攀钢集团攀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分两期取得,一期

土地面积 5,205,713.07 平方米,其中有明确宗地面积 3,474,531.08 平方

米,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期土地,土地

面积 6,897,554.49 平方米,其中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明确宗

地面积 809,438.86 平方米。攀钢集团攀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上述土地使用权为攀钢集团攀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

际拥有、控制和使用,相关产权完善手续正在办理中,由此产生的任

何产权纠纷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攀钢集团攀枝花新白马矿业有限责

任公司承担完全责任。

本次评估未考虑完善上述资产权属可能发生的费用对评估结论

的影响。其中,对于上述不能明确宗地面积的,以经核实的审计后账

面值作为评估值。

4. 攀枝花市兴茂设备动力安装有限公司

(1)房屋建筑物

攀枝花市兴茂设备动力安装有限公司部分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

权证,总建筑面积 3,388.40 平方米,攀枝花市兴茂设备动力安装有限

公司出具产权说明,承诺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的产权归攀枝花市兴茂

设备动力安装有限公司所有且无产权纠纷,如果产权出现问题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评估未考虑完善上述资产权属可能发生的费用

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车辆

攀枝花市兴茂设备动力安装有限公司本次申报评估的 2 辆车因

在矿区内部行驶,未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攀枝花市兴茂设备动力安装

有限公司出具产权说明,承诺该部分车辆产权属归攀枝花市兴茂设备

动力安装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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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

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

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本评估报告经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评估机构盖章后方可正

式使用;

(五)本评估报告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正式使

用;

(六) 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

行为有效,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 2016 年 8 月 29 日。

法定代表人:权忠光

资产评估师:孙旭升 资产评估师: 时召兵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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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附件

附件一、经济行为文件;

附件二、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

附件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四、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附件五、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附件六、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附件七、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复印件;

附件八、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业资质证书复

印件;

附件九、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

附件十、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人员资格证书

复印件;

附件十一、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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