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集团公司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钒钛”)及全资子公司攀
钢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拟分别将其持有的全部铁矿石业务资产和海绵钛项目
资产及业务转让给鞍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下属企业攀钢集团有限
公司和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作为攀钢钒
钛的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现就避免与攀钢钒钛的同业竞争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前的同业竞争情况
1、铁矿石采选业务
就本公司下属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铁矿石采选业务,鉴于:(1)目前铁矿石
市场价格较本公司 2011 年 11 月 22 日作出将该等资产注入攀钢钒钛承诺时出现
大幅下跌,当前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其他未上市铁矿石业务处于亏损状态,本公司
继续向攀钢钒钛注入铁矿石资产已不具备实施基础;(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攀钢钒钛拟将其全部铁矿石业务资产出售给本公司其他下属企业,即本次重大资
产出售完成后,本公司与攀钢钒钛在铁矿石采选业务的同业竞争情况将彻底消
除。因此,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铁矿石采选业务将不再注入攀钢钒钛,本公司 2011
年 11 月 22 日作出的资产注入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终止;在本次重大
资产出售完成前,本公司将继续采取资产托管的方式,将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现有
的铁矿石采选业务交由攀钢钒钛进行托管,该项托管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
终止。
2、钒钛制品生产、加工和应用业务
本公司下属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昌钢钒”)从事的钒
产品业务与攀钢钒钛现有钒产品业务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西昌钢钒钒产品业务
在短期内暂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尚需进一步培育。
本公司下属四川攀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研公司”)为本公司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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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中间试验和产业孵化平台,主要针对本公司不适宜大规模产业化、市场需求
小的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应用研究和推广。其在产品规模、质量、成本、用户等
方面均与攀钢钒钛的成熟产品具有较大差距。因此,攀研公司虽从事与攀钢钒钛
相近的业务,但与攀钢钒钛并未形成实质上的同业竞争关系。
3、除前述第 1、2 款所述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铁矿石采选业务及西昌钢钒钒产
品业务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攀钢钒钛及其下属子公司,下
同)目前与攀钢钒钛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含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之标的公司)主营
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1、铁矿石采选业务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前述同业竞争情况将会消除。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会导致新的同业竞争。
2、钒钛制品生产、加工和应用业务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前述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变化。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会导致新的同业竞争。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标的资产包括海绵钛项目资产及业务。海绵钛是钛金属
生产的初级产品,经过熔铸得到钛锭即工业纯钛,进一步加工成相应的钛材、钛
粉、钛合金及其他钛构件。目前,海绵钛后续工序产品及产线不在攀钢钒钛。海
绵钛项目资产及业务剥离后,攀钢钒钛相关钛产品主要为钛白粉(包括氯化法钛
白和硫酸法钛白)和钛渣,海绵钛及后续工序产品不会与攀钢钒钛形成同业竞争。
三、本公司的进一步承诺
1、西昌钢钒钒产品业务仍处于亏损状态,短期内暂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
条件,尚需进一步培育。为解决西昌钢钒与攀钢钒钛潜在的同业竞争,本公司计
划在西昌钢钒的钒产品生产加工业务连续三年盈利、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包
括但不限于产权清晰、资产合规完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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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允价格将西昌钢钒的钒产品生产加工业务注入攀钢钒钛。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含攀钢钒
钛及其下属子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与攀钢钒钛主营业务构
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本公司将及时告知攀钢钒钛,并尽力
帮助攀钢钒钛取得该商业机会。如果攀钢钒钛放弃上述竞争性新业务机会且本公
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含攀钢钒钛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该等竞争性业务,
则攀钢钒钛有权随时一次性或分多次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含攀钢钒
钛及其下属子公司)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所拥有的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
3、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在本公司作为攀钢钒钛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
不可撤销。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攀钢钒钛造成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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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鞍钢集团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之盖章页)
鞍钢集团公司
201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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