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钒钛: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13: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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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

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

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攀钢集

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要

求,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一)公司将以给予所有股东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为责任,在保证

持续发展的同时,实施积极的现金分红政策。

(二)公司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

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

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

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可供分配给股东

的利润进行股利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

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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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比例、条件、期间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但应优先考虑现金形式。

2、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预计未来两年内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应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3、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

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在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并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若上述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应由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

发放股票股利的,还应当对发放股票股利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说明。

2、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等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批准,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需公告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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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五)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

略和经营计划、股东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

境等情况,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

确定该期间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五、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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