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052 号文件核准,威海广泰空港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广泰”)于 2015 年 8 月实施非公开发行。本
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39,999,995.08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 530,279,257.75 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对威海广泰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16)
第 SD04-0004 号《验资报告》。
威海广泰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股权认购款 21,000,000.00 元、中介
机构费用及发行其他相关费用合计 790,737.33 元。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威海广泰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对威海广泰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股权认购
款、中介机构费用及发行其他相关费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一、本次发行预案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威海广泰 2016 年 2 月 2 日公告的《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中的披露,公
司募集资金运用计划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含)54,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用于收购、增资全华时代并投入无人机项
目,剩余部分用于补充公司业务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收购、增资全华时代并投入无人机项目 38,000 38,000
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 16,000
合 计 - 54,000
实际募集资金不足募集资金拟投资额的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在不改变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
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
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
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二、本次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威海广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
2,179.07 万元,其中预先支付的股权认购款为 2,100.00 万元,支付的中介机构费
用及发行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 79.07 万元(其中支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
分所 42.00 万元;支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35.00 万元;另支付
发行其他相关费用 2.07 万元)。
单位:万元
投资总额/募集资 截至披露日募集资 截至披露日自有 拟置换金
项目名称
金承诺投资金额 金已投入金额 资金已投入金额 额
收购全华时代股
23,000.00 23,000.00 2,100.00 2,100.00
权项目
对全华时代增资
15,000.00 15,000.00 - -
项目
补充上市公司流
15,027.93 14,000.00 - -
动资金项目
支付中介机构费
用和发行直接相 172.07 79.07 79.07 79.07
关费用
总 计 53,200.00 46,179.07 2,179.07 2,179.07
威海广泰决定使用募集资金 2,179.07 万元置换上述自筹资金。
三、关于威海广泰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的自筹资金之审批程序
威海广泰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2,179.07 万元置换预先支付的股权认
购款、中介机构费用及发行其他相关费用,已经威海广泰 2016 年 9 月 14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
四、保荐机构关于威海广泰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工作
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访谈,
了解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及发行其他相关费用的情况,
并查阅了相关交易合同和记账凭证,同时查阅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中兴华核字(2016)第 SD04-0004 专项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监事会和
独立董事针对本次置换发表的相关意见,对公司本次置换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威海广泰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股权认
购款、中介机构费用及发行其他相关费用 2,179.07 万元,符合发行文件中披露的
募集资金用途,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海通证券同意威海广泰将此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179.07 万元用于置换预先支付的股权认购款、中介机构费用
及发行其他相关费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刘赛辉 胡 瑶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