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6-062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初字第 122 号民事
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子公司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与内江市运通
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详细情况见 2015 年 5 月 28 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5-044 号公告、
2016 年 5 月 28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 2016-045 号公告。
三、本案进展情况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江市运通塑料助剂有限公司货款 25,840,051.11 元,并
按利率 24%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货款清日止(其中 19,567,855.18 元的利息自 2011
年 9 月 23 日起算;5,274,012.93 元的利息自 2014 年 10 月 10 日起算;998,183
元的利息自 2015 年 5 月 14 日起算);
2、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南充华
塑型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内江市运通塑料助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1,000 元,由原告内江市运通塑料助剂有限公司负担 30,000 元,
由被告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171,000 元,诉前财产保全费 5,000 元,诉讼中财产保全费 5,000 元,证据
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华塑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对上述判决,公司准备上诉,公司目前未能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财务指标的
影响。公司将对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备查文件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初字第 122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