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德精密: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09: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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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4]海字第 051-3 号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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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4]海字第 051-3 号

致: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发行人)与北

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股份公

司的委托,担任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及《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

意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 [2014]海字

第 051 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14]

海字第 052 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2014]海字第 051-1 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德精密工业(昆山)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4]

海字第 051-2 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合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二)》)、[2014]海字第 052-1 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

于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律师工作报告(一)》、[2014]海字第 052-2 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德

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律师工

作报告(二)》(以下合称《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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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按股份公司的要求,就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

说明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一、关于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修改

鉴于股份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5 年 2 月 9 日就股份

公司本次发行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

状况出具了大华审字[2015]000786 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15]000274 号《非

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5] 000273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

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5] 000272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本所律

师依据股份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就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二)》中关于“股份公司本次

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中涉及的内容修改如下:

(一)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

[2015]000786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下列

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③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④经国务院批准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依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5]000786 号《审计报告》,

股份公司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 42,468,517.97 元、

46,898,816.48 元、48,671,761.62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42,262,101.23 元、44,222,274.42 元、48,459,169.53 元。股份公司最近两年

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

定。

(三)依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5]000786 号《审计报告》,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股份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172,647,565.82

元,股份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

《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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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5]000786 号《审计报告》、

大华核字[2015] 000272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股份公司书面确认并本所律

师适当核查,股份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

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五)依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核字[2015] 000272 号《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

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关于股份公司的独立性

(一)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5]000786 号《审计报告》

及股份公司出具的声明与承诺,股份公司目前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二)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核字[2015] 000272 号《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

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

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关于股份公司的业务

(一)股份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5]000786 号《审计报告》,股份

公司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 202,838,788.27 元、

262,526,952.88 元、308,454,670.08 元,股份公司近三年来的主营业务收入均

占股份公司营业总收入的 90%以上;股份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

(二)股份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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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5]000786 号《审计报告》、股份

公司签署的尽职调查问卷、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目前,股

份公司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没有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

情形,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关于股份公司 2014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5]000786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2014年度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

交易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4 年度

东发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模具零件销售 3,745.94 元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份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其定价按照公平

合理及市场化原则确定,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况。

五、股份公司新增的注册商标、专利

(一)股份公司新增的注册商标

核定使用的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人 注册地 注册证号 有效期限

商品种类

第 006 类

1 股份公司 台湾 01583303 2023 年 6 月 15 日

第 006 类

2 股份公司 台湾 01583304 2023 年 6 月 15 日

第 007 类

3 股份公司 台湾 01603889 2023 年 10 月 15 日

第 007 类

4 股份公司 台湾 01603890 2023 年 10 月 15 日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目前拥有的上述新增注册商标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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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公司新增的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1 一种导向斜楔机构 实用新型 股份公司 ZL201420192095.7 2014.10.22

2 一种耐用斜楔机构 实用新型 股份公司 ZL201420407797.2 2014.11.26

3 一种轻载型侧冲机构 实用新型 股份公司 ZL201420407979.X 2014.12.03

4 小径外圆磨床精密修整器 实用新型 股份公司 ZL201420475159.4 2014.12.10

5 紧凑式环保喷漆柜 实用新型 股份公司 ZL201420475157.5 2014.12.10

6 数控水磨配套清洗桌 实用新型 股份公司 ZL201420475169.8 2014.12.10

7 一种球锁机构快速加工治具 实用新型 股份公司 ZL201420475356.6 2014.12.31

8 精密球锁定位夹头 发明 股份公司 ZL201210255754.2 2014.8.13

9 一种快换式静音拨销器 发明 股份公司 ZL201310062765.3 2014.12.31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目前拥有的上述新增专利真实、合法、有效。

另外,根据股份公司出具的说明,因股份公司下列实用新型专利已申请取得

相应的发明专利,股份公司不再续交年费,本所律师不再将下列实用新型专利列

为股份公司主要资产: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1 精密球锁定位夹头 实用新型 股份公司 ZL201220358059.4 2013.2.13

2 一种快换式静音拔销器 实用新型 股份公司 ZL201320090790.8 2013.7.31

3 高速级进模防跳屑凹模 实用新型 股份公司 ZL201120119642.5 2011.12.14

六、股份公司新增租赁房产

(一)2014 年 9 月 29 日,股份公司与重庆市劲华机械厂签订《厂房租赁合

同》,股份公司租赁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翔宇路 28 号 4 幢的 3 号厂房面

积 1,080 平方米(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24,840 元),办公用房 256.6 平方米(月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3,849 元),员工宿舍用房 3 间(月租金 1,350 元),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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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3 年,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 日,第一年度月租金及物业管理

费为 30,039 元,第二年度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为 31,541 元,第三年度月租金及

物业管理费为 33,118 元。重庆市劲华机械厂现时持有房地证 2011 第 054552 号

《房地产权证》,权利人为重庆市劲华机械厂,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

工业用地。

(二)2014 年 12 月 4 日,股份公司与天津市华明鑫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

订《厂房租赁协议》,股份公司租赁天津市华明鑫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678 平

方米的房产用于厂房及办公使用,租赁期限为 5 年,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前三年年租金为 355,233 元,第四年、第五年按照上一年基数

递增 5%,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 2.1 元。天津市华明鑫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现时持有房地证津字第 110051200130 号《房地产权证》,权利人为天津市华明鑫

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份公司签订的上述租赁合同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七、关于股份公司新增的重大合同

(一)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审查,股份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

的重大合同

1、销售类合同

(1)2015 年 1 月 22 日,股份公司与 DAYTON(法国)签署编号为 O15010768

的《采购单》,双方约定股份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20 日向 DAYTON(法国)供货一

批来图制作凹凸模,合同总价 2,875.00 欧元。

(2)2015 年 1 月 28 日,股份公司与 DAYTON(法国)签署编号为 O15011175

的《采购单》,双方约定股份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25 日向 DAYTON(法国)供货一

批来图制作凹凸模,合同总价 2,039.52 欧元。

(3)2015 年 1 月 29 日,股份公司与 DAYTON(法国)签署编号为 O15011266

的《采购单》,双方约定股份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25 日向 DAYTON(法国)供货一

批来图制作凹凸模,合同总价 2,911.75 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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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类合同

(1)2014 年 12 月 5 日,股份公司与 DADCO 签署合同号为 CGD-14110363 的

《购销合同》,股份公司向 DADCO 采购氮气弹簧、接头、压力表、测压计、维修

包一批,合同总价 14.97 万美元。

(2)2014 年 12 月 18 日,股份公司与 DADCO 签署合同号为 CGD-14090622、

CGD-14081688 的《购销合同》,股份公司向 DADCO 采购氮气弹簧、接头、管线、

压力表一批,合同总价 47.54 万美元。

(3)2015 年 1 月 30 日,股份公司与 DADCO 签署合同号为 CGD-14120706 的

《购销合同》,股份公司向 DADCO 采购氮气弹簧、接头、压力表一批,合同总价

14.03 万美元。

3、借款合同

(1)2014 年 7 月 4 日,股份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签

订合同编号为 11020230-2014 年(昆山)字 0784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

金额为美元 200 万,于 2014 年 8 月 3 日之前一次或多次提清借款,借款期限为

1 年,自首次提款日起算。

(2)2014 年 10 月 11 日,股份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签订

编号为 3910102014M500007700 的《进口保付业务合同》,申请保票金额为美元

899,955.05 元,票据期限为 177 天,2015 年 4 月 10 日到期。

(3)2014 年 10 月 30 日,股份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

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 89072014280744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 2014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

(4)2014 年 11 月 20 日,股份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

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 89072014280790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 2014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0 日。

(5)2014 年 11 月 25 日,股份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签订合同编号为 XKS-2014-1230-0510 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

为 1,0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 2014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4 日。

(6)2014 年 12 月 8 日,股份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签订

编号为 3910102014ML00005900 的《进口贸易融资合同》,融资额度为美元

1,799,558.44 元,融资期限不长于 90 天,且到期日不迟于 2015 年 3 月 13 日。

(7)2014 年 12 月 17 日,股份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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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编号为 0110200015-2014 年(昆山)字 1423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一次或多次提清借款,

借款期限为 1 年,自首次提款日起算。

4、租赁合同

(1)2014 年 9 月 29 日,股份公司与重庆市劲华机械厂签订《厂房租赁合

同》,股份公司租赁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翔宇路 28 号 4 幢的 3 号厂房面

积 1,080 平方米(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24,840 元),办公用房 256.6 平方米(月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3,849 元),员工宿舍用房 3 间(月租金 1,350 元),租赁期限

为 3 年,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 日,第一年度月租金及物业管理

费为 30,039 元,第二年度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为 31,541 元,第三年度月租金及

物业管理费为 33,118 元。重庆市劲华机械厂现时持有房地证 2011 第 054552 号

《房地产权证》,权利人为重庆市劲华机械厂,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

工业用地。

(2)2014 年 12 月 4 日,股份公司与天津市华明鑫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

订《厂房租赁协议》,股份公司租赁天津市华明鑫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678 平

方米的房产用于厂房及办公使用,租赁期限为 5 年,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前三年年租金为 355,233 元,第四年、第五年按照上一年基数

递增 5%,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 2.1 元。天津市华明鑫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现时持有房地证津字第 110051200130 号《房地产权证》,权利人为天津市华明鑫

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履行正常,亦不存在潜在风险和纠纷。

(二)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股份公司签署的尽职调查问卷、声明与承

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5]000786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

师审查,股份公司目前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

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根据股份公司的说明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

[2015]000786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股份公司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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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净额为 5,595,080.30 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85,694.00 元。股份公司上述其他

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八、股份公司 2014 年 1 月 1 日至今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份公司 2014 年 1 月 1 日至今召开 5 次股东大会、 次董事会、 次监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份公司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

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股份公司 2014 年度取得的政府补助

补助项目 2014 年度 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专利申请和授权专项资金资助 2,000 元 与收益相关

省级专利资助经费 5,000 元 与收益相关

节能技改项目 310,000 元 与收益相关

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奖励 50,000 元 与收益相关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15,000 元 与收益相关

合 计 382,000 元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份公司取得上述政府补助真实、合法、有效。

十、关于股份公司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情况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境外股东公认证资料、台湾《查核意见

书》、香港《法律意见书》、马来西亚《法律意见书》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

现有股东为曾正雄、香港 UCM、马来西亚比安达、香港 Friendly、香港东发、昆

山曼尼、昆山品宽、昆山伟裕、昆山康舒坦特、昆山凌瑞。股份公司现有股东中

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规定的私募

投资基金。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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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字

盖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吴团结:

袁学良: 张慧颖:

二〇一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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