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德精密: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09: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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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4]海字第 051-2 号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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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4]海字第 051-2 号

致: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发行人)与北

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股份公

司的委托,担任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及《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

意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 [2014]海字

第 051 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14]

海字第 052 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2014]海字第 051-1 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德精密工业(昆山)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4]海字第 052-1 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

所关于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以下简称《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本所现按股份公司的要求,就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

说明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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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修改

鉴于股份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就股份

公司本次发行 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 1-6 月份报告期内的

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出具了大华审字[2014]005888 号《审计报告》、大华核

字[2014]004389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4]004388 号《主要

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4]00438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等文件,本所律师依据股份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就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中关于“股份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中涉及的内容修改如下:

(一)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签署的尽职调查问卷、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4]005888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股份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下列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③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

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

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依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4]005888 号《审计报告》,

股份公司 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 1-6 月份的净利润分别为

42,259,604.30 元、42,468,517.97 元、46,898,816.48 元、17,842,786.13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42,015,776.15 元、42,262,101.23 元、

44,222,274.42 元、17,814,561.77 元。股份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

净利润累计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

算依据。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依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4]005888 号《审计报告》,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股份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161,818,590.33

元,股份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

《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依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4]005888 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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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核字[2014]00438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股份公司书面确认并本所律

师适当核查,股份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

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五)依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核字[2014]004387 号《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

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关于股份公司的独立性

(一)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4]005888 号《审计报告》

及股份公司出具的声明与承诺,股份公司目前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二)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核字[2014]004387 号《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

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

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关于股份公司的业务

(一)股份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4]005888 号《审计报告》,股份

公司 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 1-6 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

182,726,336.75 元、202,838,788.27 元、262,526,952.88 元、135,604,138.59

元,股份公司近三年来的主营业务收入均占股份公司营业总收入的 90%以上;股

份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

(二)股份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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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4]005888 号《审计报告》、股份

公司签署的尽职调查问卷、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目前,股

份公司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没有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

情形,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关于股份公司 2014 年度 1-6 月份发生的关联交易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4]005888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2014年1-6月份与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关联交易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单位:元

2014 年 1-6 月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金额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东发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模具零件销售 3,745.94

合 计 3,745.94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份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其定价按照公平

合理及市场化原则确定,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况。

五、股份公司新增的专利所有权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1 气动式固定座模拟运行监测治具 实用新型 ZL201320735153.1 2014.5.21

2 一种热处理工件的风冷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320732411.0 2014.5.21

3 悬吊式斜楔氮气弹簧与钢线弹簧串联的斜楔机构 实用新型 ZL201420080062.3 2014.7.16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目前拥有的上述专利所有权真实、合法、有效。

六、关于股份公司新增的重大合同

(一)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审查,股份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

的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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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类合同

(1)2014 年 7 月 21 日,股份公司与 DAYTON(葡萄牙)签署编号为

268939-000-OP 的《采购单》,双方约定股份公司向 DAYTON(葡萄牙)供货一批

来图制作凹凸模,合同总价 3,758.16 欧元。

(2)2014 年 7 月 30 日,股份公司与 DAYTON(法国)签署编号为 O14071259

的《采购单》,双方约定股份公司向 DAYTON(法国)供货一批来图制作凹凸模,

合同总价 2,305.50 欧元。

(3)2014 年 8 月 4 日,股份公司与 DAYTON(法国)签署编号为 O14080004、

O14080008、O14080009、O14080019、O14080030 的《采购单》,双方约定股份公

司向 DAYTON(法国)供货一批来图制作凹凸模,合同总价 2,679.24 欧元。

(4)2014 年 8 月 5 日,股份公司与 DAYTON(法国)签署编号为 O14080049、

O14080055 的《采购单》,双方约定股份公司向 DAYTON(法国)供货一批来图制

作凹凸模,合同总价 3,157.90 欧元。

2、采购类合同

(1)2014 年 6 月 27 日,股份公司与 DADCO 签署合同号为 CGD-14050755…

的《购销合同》,股份公司向 DADCO 采购氮气弹簧、接头、压力表、管线一批,

合同总价 48.09 万美元。

(2)2014 年 7 月 23 日,股份公司与 DADCO 签署合同号为 CGD-14060032…

的《购销合同》,股份公司向 DADCO 采购氮气弹簧、接头、压力表、法兰、管线

一批,合同总价 12.79 万美元。

(3)2014 年 8 月 1 日,股份公司与 DADCO 签署合同号为 CGD-14061640…的

《购销合同》,股份公司向 DADCO 采购氮气弹簧、接头、压力表等产品一批,合

同总价 10.80 万美元。

3、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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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 年 5 月 27 日,股份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签订合同编号为 XKS-2014-1230-0183 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

为 8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 2014 年 5 月 27 日至 2015 年 5 月 26 日。

(2)2014 年 4 月 29 日,股份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

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 89072014280274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 2014 年 4 月 29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9 日。

(3)2014 年 5 月 23 日,股份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

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 89072014280339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 2014 年 5 月 23 日至 2015 年 5 月 23 日。

(4)2014 年 5 月 23 日,股份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

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 89072014280340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 2014 年 5 月 23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3 日。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履行正常,亦不存在潜在风险和纠纷。

(二)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股份公司签署的尽职调查问卷、声明与承

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4]005888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

师审查,股份公司目前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

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根据股份公司的说明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

[2014]005888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股份公司其他应收款净

额为 5,265,903.53 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184,798.25 元。股份公司上述其他应

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七、股份公司 2014 年 1 月 1 日至今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份公司 2014 年 1 月 1 日至今召开 4 次股东大会、 次董事会、 次监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份公司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

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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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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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

盖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吴团结:

袁学良: 张慧颖:

二〇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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