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16-45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向公司送达仲裁通知的时间:2016年9月12日17时
2、仲裁机构名称和住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市彩田路
5015号中银大厦B座19层
3、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仲裁第二被申请人
4、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答辩举证阶段
5、涉案的金额:46460万元
6、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
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一、本次所涉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日,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及深
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送达的《SHEN DP20160334号案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6]D4715号)(以下
简称:仲裁通知)等相关材料。基本情况如下:
1、仲裁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申请人: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总部大楼5楼
法定代表人:周彤
第一被申请人: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武汉经济开发区沌口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中秋
第二被申请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大冲商务中心2号楼33楼
2、仲裁案件事实
依据深圳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科)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称,深圳万科与武汉中恒集团及公司共同签订
了《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光明新区华发
工业区旧改项目。武汉中恒集团及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办理《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
《地价缴交通知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手续。
3、仲裁请求
依据深圳万科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提出
如下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迟延移交项目用地违约金(以人民币6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计算,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至被申请人按约完成项目
用地移交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8月17日为人民币19020万元);
(2)请求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迟延办理《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的违
约金(以人民币6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计算,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至被申
请人按约办理《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8月17日为人民币
17220万元);
(3)请求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迟延取得项目一期《地价缴交通知单》
及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违约金(以人民币6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
计算,自2016年3月1日起计至被申请人依约取得项目一期《地价缴交通知单》及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8月17日为人民币10020万元);
(4)请求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
200万元;
(5)本案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6)以上第(1)至(4)项合计人民币46460万元整。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仲裁、诉讼事项:
案件一:2016 年 3 月 8 日,公司子公司深圳中恒华发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发物业”)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起诉深圳市积方投资有限公司(积
方投资)占用场地,长期拖欠租金、管理费及水电费,华发物业要求裁决确认与
积方投资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已于 2016
年 2 月 4 日解除;裁决积方投资立即返还房屋,裁决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裁决
积方投资支付所欠费用、赔偿金、律师费、仲裁费共计 1416.6670 万元。深圳仲
裁委于 2016 年 3 月 8 日受理了该案件。
该案件已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正式开庭,尚未收到仲裁结果。
案件二:公司及华发物业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起诉深圳市积方投资
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年华外贸服装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年华公司”)无正
当理由拒不缴纳租金及管理费。华发物业要求判决确认与积方投资签订的《深圳
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已于 2016 年 2 月 4 日解除;要求
判决积方投资与嘉年华公司立即返还房屋;要求判决积方投资与嘉年华公司支付
租金、管理费、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共计 73.3769 万元。2016 年 3 月 8 日,深
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目前该案件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案件三:2015 年 12 月 1 日,华发物业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起诉戴强波、戴智军、谢丽华、戴天翼。戴强波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拖欠租金,占
用租赁场地,拒不搬迁,戴智军、谢丽华、戴天翼在承诺函中作为担保人并进行
签字,要求判决戴强波支付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费用 3.9351 万元;要求判令确
认双方租赁合同已于 2015 年 11 月 1 日正式解除,应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返还场
地,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按约定支付逾期不返还场地的违约金 5.1574 万元;
要求判令戴智军、谢丽华、戴天翼对戴强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5 年 12 月
04 日,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该案件已于 2016 年 5 月 9 日正式开庭,尚未收到判决结果。
案件四:2016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及深圳市中恒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发科技”)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起诉深圳市华永兴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深圳市冠永线路板有限公司、深圳市名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欧瑞莱科
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正鑫科技有限公司拖欠租金、拒绝搬迁撤离、强行霸占公
司名下的配电房及其他供电设备,损害公司及子公司合法权益,对公司造成巨大
经济损失。公司要求判决确认与深圳市华永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
同》解除,并归还全部租赁厂房;要求各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设备使用费、
逾期返还租赁厂房使用费等费用共计 1964.9182 万元。2016 年 3 月 24 日,深圳
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
目前该案件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案件五:2016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及子公司华发物业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
院提出诉讼,起诉深圳市华永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永兴”)、深圳
市易达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达信”)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清场搬迁。要
求判令确认华发物业与华永兴所签署的《租赁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已于 2015 年
9 月 7 日正式解除,应将租赁场地全部归还;要求华永兴及易达信支付逾期返还
租赁场地使用费、逾期返还租赁场地物业管理费、赔偿损失费等费用共计 947.256
元。2016 年 03 月 23 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目前该案件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三、以上诉讼及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以上诉讼及仲裁尚未最终判决,目前尚无法预计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
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以上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SHEN DP20160334号案仲裁通知》;
2、《仲裁申请书》;
3、案件一至五《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