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复函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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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 新都 公告编号:2016-09-14-03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复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9月9日收

到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公 司 部 发出 的 [2016] 第 313 号问 询 函 (以 下 简 称“ 问 询

函”),要求本公司及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投资者投诉的相关问题进

行核查并作出书面说明。具体请见本公司9月10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司部[2016]第313号问询函的公告》 。

关于上述关注函中所涉及的问题,本公司董事会需要长城汇理对所涉及问

题的说明和补充资料作为回复的基础。长城汇理对所涉及问题的充分说明和可

能提供的补充资料是本公司董事会回复上述问询函的前提。

本公司董事会在2016年9月9日上午10点收到原董事会秘书张静女士转交来

的《问询函》,并于同日下午披露了收到该问询函的情况(公告编号:2016-

09-10-01)。

本公司董事会在2016年9月9日下午18点收到了长城汇理送来的《关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司部问询函〔2016〕第313号的回复》(简称问询函回复),该

回复自称9月8日就收到深圳交易所的问询函。

本公司董事会在收到长城汇理的回复后,在核实《问询函》要求回复的问

题同时,于2016年9月12日上午向长城汇理送达了书面函件要求就《问询函》

的要求补充说明和提交相关的材料,以便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及

时进行信息披露。

函件的主要内容为:

“一、贵司收到《问询函》的时间和方式。

本公司董事会是2016 年 9 月 9日上午10点收到董事会秘书张静女士转交

来《问询函》,并于同一日转交给贵司,而贵司在《问询函回复》的第一段却

明确贵司于2016年9月8日收到《问询函》。请贵司补充说明获取《问询函》的

1

时间和方式。

二、 请再次明确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时间。

贵司在2016年1月18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第10页第(10)

合同成立时间为2014年1月14日,而贵司在《问询函回复》中称合同成立时间

是2014年1月29日。请贵司再次明确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时间,并提供相关

的法律文件作为补充材料。

三、 《问询函回复》的附件《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到期终止公告》是2016年1月29日发布,请说明没有及时向本公司披露

该重大事件的理由和依据。

贵司在《问询函回复》中附了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在2016年

1月29日发布的《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到期终止公告》,

这是本公司董事会首次看到该公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

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视为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自2016年1月18日,贵司披露《详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以来,本公司董事会从来没有收到贵司关于融通资本长城汇理

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经到期终止的报告,请贵司解释说明从2016年1月

29日至今没有通知本公司该等重大事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会没有收到长城汇理对上述问题的任何回复。

本公司董事会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1)、深圳长城汇理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2)和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 3)在 2016 年 1 月 18 日发布的《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 1、2、3 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新都酒店

11.50%的股份,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 1 通过融通资

本-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本公司 4.82%

的股份。现信息披露义务人 1 作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于 2016 年 9 月 9

日通知本公司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到期终止,在此之前,本公司从来没有收到上述三

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关其所持股份发生重大事项的通知。

2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3 日

附件:

1、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问询函[2016]

第 313 号的回复的公告》

2、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要求及时提供补充说明和补充材料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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