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 新都 公告编号:2016-09-14-01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9月5日收到
自称为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林丹娜、林惠玲的《关于提请深圳新都酒店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见附件1)书面
函件。
公司于 9 月 13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 9 人,
实到董事 9 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 7 票赞成,2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
苏从跃董事反对,理由是:本人反对本议案,同意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本人认为,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不存在瑕疵,
具体理由如下:
1、自然人股东林丹娜、林惠玲已经提供了与其本人身份信息及持股情况相
关的资料,且公司已经验证了该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持股数量与中证登深圳分
公司出具的证明一致,以该等自然人股东并未当面提交资料从而无法现场核实签
字真实性为由不予承认该等股东的资格纯属故意刁难,妨碍股东依法行使其合法
权利。
2、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长城汇理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已经提供了与其持股资格及持
股情况相关的资料,且公司已经验证了的长城汇理 1 号资管计划持股数量与中证
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一致。议案中提及的管理人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向委托人发出的《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 1 号专项资管计划到期终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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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已明确说明“长城汇理并购 1 号资管计划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开始清算,清算
完成日期拟不晚于 2017 年 1 月 29 日”。截至目前,长城汇理 1 号资管计划尚未
清算完毕,其仍继续持有新都酒店 4.82%的股份,股东资格未发生变化。在股东
提供的资料与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一致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无权亦没
有必要对股东是否具备持股资格以及股份权属等事项进行判断。在有足够证据表
明长城汇理 1 号资管计划持有新都酒店 4.82%股份的情况下,质疑长城汇理 1 号
资管计划的持股资格系滥用董事职权,严重损害了该股东的合法权利。
第二,上述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同时提交了《关于公司受赠东营大
海科林光电有限公司股权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该议案旨
在推动新都酒店尽快实现恢复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理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拒绝召开股东大会是在为新都酒店恢复上市工作设置障碍,侵害
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
杨志强董事反对,理由是:按有关规定,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提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某些环节核实需要时间,可以适当延时,但不宜
不同意股东的合法请求。
公司董事会相关说明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经审查,认为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融通资
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林丹娜、林惠玲三个主体的本次请求存
在主体资格瑕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股东提出查
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的公司股东及持股明细,截
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
28569551 股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6.65%;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
有本公司 7360508 股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71%;林丹娜的女士持有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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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8592 股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17%;林惠玲的股东持有本公司 4810477
股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12%;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
并购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本公司 20724169 股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82%的股份。
2、由于《关于提请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函件并非由林丹娜、林惠玲本人送达,董事会无法确定文
件是否由股东本人签署,而且林惠玲所附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示的身份证已经在
2014年11月9日过期失效。另外,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2016年1月18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融通资本财富-兴
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到2016年1月14
日止。公司在发现提请临时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存在的以上问题后,从切实维护
公司全体投资者的利益角度考虑,于2016年9月7日分别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
式向林丹娜、林惠玲以及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寄送了《问询函》
(内容见附件2)要求提供有效的持股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是否
具备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适格主体资格。
3、2016年9月9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发来的题
为《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到期终止公告》,阐明上述资
管计划终止日为2016年1月29日,该函件落款日期为2016年1月29日(内容见附件
3)。截至本公告发布,没有收到林丹娜、林惠玲两名股东的任何回应。
因此,上述主体中向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查询的股
东持股情况相符的,且符合《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适格股东主体只有深
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但
是该两个适格主体合计持有本公司股票仅占公司总股本的8.36%,不具备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适格主体资格。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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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关于提请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
附件 2、致林丹娜、林惠玲以及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附件 3、《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到期终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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