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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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 B 公告编号:2016-106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股票简称“东旭光

电”,股票代码“000413”) 于 2016 年 9 月 9 日、9 月 12 日、9 月 13 日连续 3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偏离 20.69%,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本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本公司董事会通过电话及现场问询方式,对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并对下列事项作出核实结论:

1、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9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

1001 工厂等企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关于与北京市动力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关于与中能东道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

协议的公告》就公司在石墨烯新材料领域的投资与合作进行了充分的披露,目前

上述公告中所涉及投资事项或合作事宜均在有序推进中,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重大事项。

2、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4、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5、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6、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在关注、核实过程中,未发现涉及其他应披露事项。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

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情形。

2、公司所有披露信息均以在《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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