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
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资料,就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
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钱木水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沈剑巢先生、朱国良先生
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周志法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倪赤杭先生为公
司董事会秘书。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章勇坚、金自学、任少波
2016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