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医药: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16-059 号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9 月 12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3 日 15:00;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3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2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绍兴市柯桥区轻纺城大道 1605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钱木水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9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为 75,298,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84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14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74,878,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84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19,9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0 %;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11,194,5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6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李伟一律师、陈重华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钱木水先生、凌渭土先生、程红汛先

生、沈剑巢先生、朱国良先生、倪赤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

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选举钱木水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289,73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185,9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4%。

(2)选举凌渭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289,7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185,9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4%。

(3)选举程红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289,7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185,9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4%。

(4)选举沈剑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289,7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185,9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4%。

(5)选举朱国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289,7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185,9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4%。

(6)选举倪赤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289,7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185,9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4%。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章勇坚先生、金自学先生、任少波先

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选举章勇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289,7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185,9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4%。

(2)选举金自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289,7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185,9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4%。

(3)选举任少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289,7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185,9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4%。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

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邵永华先生、詹翔先生为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孙晓鸣先

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选举邵永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289,7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185,9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4%。

(2)选举詹翔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289,7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185,9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4%。

公司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

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297,3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7%。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193,55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297,3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7%。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193,55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委派了李伟一律师、陈重华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4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浙农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