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微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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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508号

致: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9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翠微大厦六层公司第

二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金茂大厦4403-4406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写字楼3401 号

1

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邮编:518038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5-0700 邮编:610041

电话:028-6510-5777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33 号翠微大厦六层公司第二会

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丽君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16 年 9 月 13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5人,共

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4,810,6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7854%。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344,780,1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7796%。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

2

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6,969,2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37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4,780,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12%;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8%;弃

3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候选董事:张丽君

表决情况:同意344,780,13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938,70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02%。

表决结果:通过

2、候选董事:徐涛

表决情况:同意344,780,13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938,70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02%。

表决结果:通过

3、候选董事:匡振兴

表决情况:同意344,780,13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938,70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02%。

表决结果:通过

4、候选董事:韩建国

4

表决情况:同意344,780,13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938,70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02%。

表决结果:通过

5、候选董事:李连旭

表决情况:同意344,780,13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938,70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02%。

表决结果:通过

6、候选董事:王宏

表决情况:同意344,780,13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938,70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0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候选董事:李飞

表决情况:同意344,780,13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938,70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5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02%。

表决结果:通过

2、候选董事:陈及

表决情况:同意344,780,13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938,70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02%。

表决结果:通过

3、候选董事:胡燕

表决情况:同意344,780,13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938,70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0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候选监事:赵一飙

表决情况:同意344,780,13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938,70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02%。

表决结果:通过

2、候选监事:任东红

6

表决情况:同意344,780,13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938,70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02%。

表决结果:通过

3、候选监事:郭婷婷

表决情况:同意344,780,13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938,70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02%。

表决结果:通过

4、候选监事:张华

表决情况:同意344,780,13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938,70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0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7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16 年 9 月 13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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