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轮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履约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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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履约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合称 “保荐机

构”)作为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轮船”或“公司”)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对招商轮船为全资子公司香港明华船务有限公司(下称“香港明华”)提供

履约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

司香港明华与淡水河谷(国际)有限公司(下称“Vale”),分别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和 2016 年 3 月 21 日签署了 2 份共涉及 14 艘 VLOC 的《长期运输协议》。详

情请见公司 2015[062]号及 2016[014]号临时公告。

为保障《长期运输协议》的正常履行,经协商约定,由协议双方控股股东为

各自子公司向协议对方出具担保函,保证其子公司正常履行《长期运输协议》项

下的各项义务。

根据上述约定,公司拟为香港明华向 Vale 出具履约担保函,担保金额合计

不超过 14 亿美元(其中,公司为香港明华 2015 年 9 月 25 日签署的《长期运输

协议》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上限为 4 亿美元,为香港明华 2016 年 3 月 21 日签署

的《长期运输协议》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上限为 10 亿美元),保证香港明华所属

的 14 艘 VLOC 能够按照《长期运输协议》内容履行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同时,

Vale 母公司 Vale S.A.也为 Vale 在 COA 约定期限内正常履行协议项下各项义务

向香港明华出具履约担保函,担保总金额亦不超过 14 亿美元(其中,Vale S.A.

为 Vale2015 年 9 月 25 日签署的《长期运输协议》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上限为 4

亿美元,为 Vale2016 年 3 月 21 日签署的《长期运输协议》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

上限为 10 亿美元)。

本次担保经公司第四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香港明华船务有限公司 1980 年 1 月在香港注册,系招商轮船全资下属的专

业干散货船运输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香港干诺道中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 32 楼,

主要经营国际干散货运输业务。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香港明华资产总额 121,465 万元,负债总额 116,986

万元,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116,986 万元,净资产 4,479 万元。2016 年 1-6 月,

实现营业收入 5,378 万元,净亏损 469 万元。

三、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向关联方提供反担保的公

告》(公告编号 2016[051]号),拟向关联方提供反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

述事宜尚未签署相关协议,亦未承担相关反担保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零(不含本次

担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零;上述数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零;逾期担保累计数量为零。

四、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6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为香港明华与淡水河谷签署的 VLOC 长期运输协议(COA)提供履约担保的

议案》,表决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刘国元、杨斌、曲毅民、冯道祥对该对外担保事项发表如下意

见: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香港明华向 Vale 出具履约担保函,符合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需要。同时,Vale 母公司 Vale S.A.也为 Vale 的正常履约提供了对

等的履约担保,因此该履约担保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况。本次对外担保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三)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等的规定,本次对外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及取得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截止本核查意见出

具之日,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Vale S.A 为交易对方 Vale 提供了金额相等的履约担保,

因此公司本次履约担保公平、公正,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拟进行的上述担保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履约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卫进扬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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