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中的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议,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
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本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公司关于
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议案》。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6〕120号)的规定和要求,也符合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为子公司抚顺实林特殊钢有限公司、抚顺百通汇商贸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是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履行了合法程序,体
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邵万军 武春友 刘彦文 伊成贵 张 悦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