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沪科: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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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

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

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

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并经公司董

事长签字确认后,根据公司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可以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上市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

制度为准。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依据相关规定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 暂缓披露 □ 豁免披露 编号:

登记时间

申请登记部门

登记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

□ 是 □ 否 □ 是 □ 否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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