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控股股东豁免履行承诺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4号指引》第五条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会成员,
对公司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豁免履行承诺的申请》
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
1、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2、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
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马生明、金跃华、陈前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