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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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38 证券简称:同益股份 编号:2016-011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1758 号),深圳市同益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4,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15.8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1,900,000 元,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40,028,600 元(其中含可抵扣进项税额人民币 1,871,320.75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183,742,720.75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出具《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6]G14000920485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6 年 9 月 14

日,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洲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丙方”)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截止 2016

年 8 月 31 日)如下:

1、资金用途: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

账户名称: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3066065011607270150

银行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洲支行

专户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人民币 15,071 万元(该专户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中

含有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1307.86 万元)

2、资金用途: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账户名称: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1017094959000

银行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南头支行

专户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人民币 2,534 万元

3、资金用途: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账户名称: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1017096020003

银行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南头支行

专户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人民币 1,890 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

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

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斌、陈家茂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

净额的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

户银行与甲方及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4、《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6]G14000920485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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