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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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300437 股票简称:清水源 公告编号:2016-090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

[2016] 1490 号《关于核准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钟盛等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甲方”) 非公开发行新股 17,561,965 股,发行价格 23.40 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 410,949,981.00 元 , 扣 除 与 发 行 有 关 的 费 用 人 民 币

12,883,742.46 元 (包含可抵扣进项税 708,597.85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398,066,238.5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于 2016 年 9 月 1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16)000768 号《验资报告》验

证确认。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中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

龙城支行(以下统称“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为:

中国银行济源豫光支行,账号为:249448849646,截至 2016 年 09 月 01 日,

专户余额为:107,32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伊川二污 BOT 项目 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账号为:8111101013100376803 ,截至 2016

年 09 月 01 日,专户余额为:67,11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晋煤华昱

脱盐水、中水回用 BOT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账号为:762899991010003013305 ,截至

2016 年 09 月 01 日,专户余额为:57,339,981.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支

付本次交易相关税费 项目、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项目、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偿

还银行借款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龙城支行 ,账号为:93801880131684933 ,截至 2016

年 09 月 01 日,专户余额为:172,52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本次

交易现金对价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

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期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督导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武佩增、杨曦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

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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