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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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2016-045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

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原则的

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参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

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特制订未来

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现金

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

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

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以提高现金分红

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 3 项规定

处理。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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