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函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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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2016-044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障公司

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保障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补救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如下承

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2、本人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

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根

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

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

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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