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
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对《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截至 2016 年 8 月 25 日,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
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16〕4120 号)。公司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建年产 300 套精密注塑模具和年
产 4,500 吨精密塑件产品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17,396.80 万元。
本次拟以募集资金 10,881.81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宁波
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中汇会鉴〔2016〕4120 号)。
3、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决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全
体股东利益。
4、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10,881.81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签名:
李志刚 张学安 万华林
2016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