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16-066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收到由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彩”)
委托代理人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签发
的《民事判决书》[(2016)粤 0306 民初 4935 号](判决书全文详见本公告附件),
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及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详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
时报上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二、判决情况
根据宝安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6)粤 0306 民初 4935 号],一审
判决结果如下:
撤销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1 日临时董事会决议、
2016 年 1 月 27 日股东会决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安法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
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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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本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故本次判决暂未发生
法律效力。
本公司因不服本案判决,已准备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预计无论上诉判决结果如何,本次诉讼事项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产生影响或者相关影响较小。
五、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与欧阳宣、 金之彩原股东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金之彩股权转让合同有关纠纷,本公司控股股东王海鹏先生为积极维护广大
投资者利益,已承诺如公司因本次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仲裁结果而需要支付
相关款项及仲裁相关费用,其本人将全部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2016 年 7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
报上披露的《控股股东关于公司仲裁相关事项承诺的公告》、《关于与欧阳宣、新
天地、金之彩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特此公告。
附:《民事判决书》[(2016)粤 0306 民初 4935 号]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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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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