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
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相关材
料,鉴于:
控股股东原承诺出具后具体情况发生了很多变化,存在履行承诺的各项问题,
控股股东履行优先转让承诺有待于满足多种前提条件,且前提条件涉及协调多方利
益,存在很多控股股东无法控制的情况和较大的不确定性,短期内暂不具备履行优
先转让承诺的条件,也不具备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根据《4号指引》对优先转让承诺
作出规范的条件。 并且控股股东已经采取了相关措施推进承诺履行,不存在刻意拖
延或者推诿履行的情况,上市公司也采取了积极措施督促控股股东履行承诺,并进
行了充分信息披露,充分保护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为了维护公司稳定发展及从长远角度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现就该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2、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四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而控股股东承诺未予豁免,
将可能对公司申请资本市场融资、行政许可等事项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保障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
经审议,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文君 林志 益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