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洛华: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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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16]字 0913 第 0293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6518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6]字 0913 第 0293 号

致: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洛华”或“公司”)聘请和北京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英洛华二○一六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

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

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英洛华二○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

议召开,并于2016年8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二○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公告后,公司

控股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书面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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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修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决策理财投资权限的议案》

中授权董事长的决策权限,并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16

年8月30日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

(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补充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内容等相

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16年9月13日14:30在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浙

江省东阳市横店电子产业园区),由公司董事长许晓华先生主持。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

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15:00至2016年9月13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6

年9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及授权代表;部分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见证律师。

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

449,893,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842%。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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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均具有相应资格,符

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22,200,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958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9人,均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代表股份22,200,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82%。本次会议

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补充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关于下述公司2016年下半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决策理财投资权限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补充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

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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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议案一:《关于下述公司2016年下半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

25,481,8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2812%;反对400

股,弃权184,1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2,015,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89%;反对400股,弃权184,100股。

议案二: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决策理财投资权限的议案》,同意471,909,8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10%;反对0股,弃权184,100

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其中议案一关联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

公司回避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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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

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贺宝银: 赵力峰:

贺 维:

201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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