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为山东省禹城中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仁物流”)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中仁物流期限为一年,金额为 2000 万元的银行借款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中仁物流担保后,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人民币 14780 万元,未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0%,也未超过公司总资产
的 30%。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
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
次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中仁物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中仁物流2000万元银行借
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聂伟才 倪浩嫣 杜雅正
2016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