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3 20: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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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94 证券简称:福安药业 公告编号:2016-088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只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募集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42 号)核准,

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0,511,943.00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配套资金。公司向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何志、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申万宏源”)、深圳市德诺和太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

诺和太”)、杭州中证大道慧金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慧金投资”)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74,000 万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申万宏源设立并管理的申万宏源领航 200 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领航 200 号”)包含公司高管及员工在内的 36 名自

然人参与认购,原计划认购金额 22,400.00 万元。本次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

批复后至本次发行前,领航 200 号部分认购人因自身原因退出认购或缩减认购

金额,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调减金额为 3,325.00 万元,

截止 2016 年 9 月 8 日止,本次发行的特定投资者向公司认购 48,573,881

股普通股,认购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4.55 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6,75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 32,340,255.0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674,409,744.96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全部到账,

已经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京永验字(2016)

第 21115 号”验资报告。

1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

求,2016 年 9 月 12 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开

户银行”)及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

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 6530000010120100220753,截止 2016 年 9 月 8 日,专

户余额为 674,409,744.96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支付收购标的公司发生的现金

对价、标的公司新产品研发、土地购置、补充流动资金及支付中介机构费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其中 53,973.72 万元用于支付收购标的

公司发生的现金对价,3,000.00 万元用于标的公司新产品开发,5,600.00 万元

用于标的公司土地购置,4,523.25 万元用于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344.00 万

元用于支付中介机构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开户银行,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

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开户银

行。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及子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东莞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莞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配合

2

东莞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莞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3、公司授权东莞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毕杰、李志杰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东莞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莞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10%的,公司

及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莞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东莞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莞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莞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都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东莞证券均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8、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东莞证券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专

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莞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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