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用于支付交易对
价、中介费用,以及标的资产的新产品研发费用、土地购置费用及补充标的资产
营运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
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经我们审核,该等前期投入资金的使用不存在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
抵触的情形,未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54,317.72万元置换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的自筹资金。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黎 明 马 赟 李群英
2016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