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油服: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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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油服 公告编号:2016-047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2016年9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6年9月1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

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16年9

月12日(星期一)下午15:00至2016年9月13日(星期二)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2号绵州酒店。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池清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8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5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85,378,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255% 。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1,167,7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0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22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210,619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1%。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

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81,426,0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708%;139,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7%;

3,812,519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095,39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208%;139,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81%;3,812,519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210%。

二、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81,426,0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708%;139,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7%;

3,812,519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095,39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208%;139,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81%;3,812,519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210%。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的相关人员全权办理相关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此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三、审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81,422,0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661% ; 3,956,319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6339%;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091,39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049%;3,956,319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95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增补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选举黄树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

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81,422,0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661%;143,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4%;

3,812,519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091,39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049%;143,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41%;3,812,519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210%。

五、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81,449,0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978%;116,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8%;

3,812,519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118,39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127%;116,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3%;3,812,519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21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

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9月14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9 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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