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符合条件的监事
参与房地产项目跟投暨关联交易预计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符合条件的
监事参与房地产项目跟投暨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及相关资料,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本次关联交易的情况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该交易符合公司正常业务经营的需要,有助于提升项目管理团队的责任心和积极性,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符合条件的监事参与房地
产项目跟投暨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给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立民
李东明
曹叠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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