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邦股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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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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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

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49,998,0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428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 437,253,9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028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744,1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99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中小投资者参会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09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532%。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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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文件精神,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449,987,0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5,08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99.9756%;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2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16 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同意 13,28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3%;反对 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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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王信恩、王家好、张吉学、高正林回避表

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3,28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99.9173%;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8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中小投资者张吉学、高正林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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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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