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聘任高级
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瞿洪桂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汪宇先生担任常务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聘任陈任峰先生、闫涛先生为副总经理,聘任李小庆先生担任公司总
工程师职务,聘任陶黎明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葛 愿) (韦 俊) (陈 浩)
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