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济南柴油
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 本次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本次重
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
的议案(调整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的议案(调整后)》、《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
份的议案》等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议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吕玉芹 丁晓东
2016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