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的现场检查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87号文《关于核准浙江济民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
民制药”或“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4,000万股并于2015
年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济民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济民制药的持续督导工作,于2016
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7日对济民制药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工作情况报
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本保荐机构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层访谈和对募投项目进行实地考
察等方式对济民制药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关联交易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
况等进行了核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济民制药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
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
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查阅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有关文件记录;与公司相关人员进
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济民制药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
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能够有效执
行,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已经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
度,设立了专门的内审部,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上述机构能够在《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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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权限内履行相应职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三会”的通知、
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记录完整,会议资料保存完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济民制药信息披露制度及已披露的公告和相关资料,对其是否符
合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现,济民制药于2016年8月25日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存在以下
问题:
1、列报的上年同期每股收益指标未按规定进行调整
济民制药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包括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该
等转增事项于2016年6月完成。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在2016年上半年
报告及摘要中披露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收益等指标时,上年同期对比数应做相应调整。济民制药于正式披露的报告中未相应
进行调整。
2、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信息披露不完整
2016年半年度报告第四节董事会报告中,未披露年产4,000吨非PVC膜用改性聚丙
烯粒子项目和药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计划进度”。
保荐机构已要求济民制药进行相应更正。
保荐机构认为:济民制药的信息披露制度合规;除上述情形外,济民制药已披露
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重
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重点查阅了公司及主要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
往来的相关账务情况,并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济民制药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
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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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始凭证和
银行对账单、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等资料,并赴现场查看了募集资
金使用主体的建设、经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济民制药已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加以有效
执行。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已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被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和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担保合同、关联交易协议和对外投资协议等,与相关人员进
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济民制药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
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已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违法违规
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主要的销售采购合同、
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最新情况并与公司高管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济民制药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受“限输、限抗、
门诊限挂”、医保控费、招标政策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济民制药输液业务受到一
定不利影响,2016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滑42.73%。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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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目前年产4,000吨非PVC膜用改性聚丙烯粒子项目和药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
进度与募投计划存在较大偏离,提请公司关注其实施进度。
此外,受多种因素影响,公司输液业务受到一定不利影响,建议公司根据目前的
行业及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深入论证,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现场检查中,济民制药能够提供所需资料,安排与公司高管、员工访谈,安排
实地调研,为现场检查提供了便利。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济民制药在公司治理、内部控
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和关联资金往来、募集资金
使用、关联交易、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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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的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严 俊 涛 朱 绍 辉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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