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客车: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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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受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山东博翰源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季猛、宿扬帆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

的情况、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

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

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公告了《中

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期、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

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

利、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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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4:00 在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

路 261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2.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司

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

据公司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 15:00 至

9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名,持有公司股数 135,552,98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2.86 %。

2.网络投票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 3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57,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了验证。

综合现场和网络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6 名,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41,610,8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88 %。

经查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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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形式

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

(二)公司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

果。经本所律师查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下列议案: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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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

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霍建平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季 猛

经办律师:

宿扬帆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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