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园城黄金
证券代码:600766
公告编号:2016-021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对外签订乳山市金海矿业委托经营管理
合同之补充协议(四)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的名称:《乳山市金海矿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四),合
同涉及事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对乳山市金海矿业有限公司的托管
经营期限由壹年延长至伍年,即自 2013 年 9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22 日
止。托管费用捌佰万元整/年不变。
●合同生效条件:《乳山市金海矿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四)
须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别风险提示:
(1)、上述协议的签订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能否获得批准存在一定的不
确定性。
(2)、《乳山市金海矿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四)系烟台园城黄
金股份有限公司与乳山市金海矿业对托管事宜进行商讨后签订之协议,合同的履
行,尚需根据合同审批程序通过后执行。
一、审议程序情况
2016 年 9 月 13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拟对外签订《乳山市金海矿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四)的议案。
上述议案需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四)合同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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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乳山市金海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乳山市大孤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许会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烟台市南大街 261 号
法定代表人:徐成义
三、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四)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 2013 年 9 月 18
日及 2013 年 9 月 23 日签订之《乳山市金海矿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下称“《委
托经营管理合同》”)及《乳山市金海矿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
简称“《补充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1) 甲乙双方于 2013 年 9 月 18 日共同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就甲
方委托乙方对其实施整体托管经营事宜进行了约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
的托管经营期限为壹年,至 2014 年 9 月 22 日止;
(2) 甲乙双方于 2013 年 9 月 23 日共同签署《乳山市金海矿业委托经营
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
(3) 甲乙双方于 2014 年 5 月 27 日共同签署《乳山市金海矿业委托经营
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4) 甲乙双方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共同签署《乳山市金海矿业委托经营
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5) 为保证托管经营工作的持续性及甲方的长远发展,现甲乙双方拟对
托管期间甲方服务内容进行约定,并对《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未尽条款进行补充约定。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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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乙方对甲方的托管经营期限由壹年延长至伍年,即自 2013 年 9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22 日止。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间,无论乙方能否实现乳山
市金海矿业的每年利润不低于人民币叁仟万元(小写:人民币 30,000,000 元)
的托管目标或者乳山市金海矿业经营亏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托管费用。具体支
付方式如下:从 2016 年 9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22 日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托管费用为捌佰万元整/年(小写: 8,000,000 元整)。甲方负责于本协议签署
后 30 日内将本协议在国土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乙方对此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条 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第三条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补充条款之外,《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第四条 本协议与《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
《补充协议(三)》约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托管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为了保证托管经营工作的持续性及甲方的长远发展,签订本合同。本合
同的签订将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五、托管合同的风险分析:
托管合同的履行客观上都存在可能发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政策、
市场波动、环境保护等因素可能引发的风险。
特此公告。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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