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会稽山 股票代码:601579 编号:临 2016—045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核准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865 号)核准,向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上海大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信达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北京合聚天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汇同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共
计六名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9,736 万股,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13.64 元。本次发行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327,990,400.00 元,
坐扣承销费用 23,00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1,304,990,400.00 元,已由主
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账户。另扣除律师、会计师等其他发行费用 4,300,000.00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
资金净额为 1,300,690,4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18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杭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科技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等三家银行
(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无重大差异。截至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专户余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211012029200081396 652,620,000.00
公司绍兴分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6040160000109589 72,670,400.00
绍兴科技支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10010010120100633521 579,700,000.00
杭州分行
合计 1,304,990,400.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科
技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10 万千升黄酒后熟
包装物流自动化技术改造项目、收购乌毡帽酒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收购
绍兴县唐宋酒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偿还银行贷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募
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