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帝科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七)

来源:深交所 2016-09-13 09: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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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七)

致: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其本次

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

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

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

定,已于 2014 年 6 月 12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关

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4 年 9 月 4 日出具了《关于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于 2015 年 3 月 24 日出具

了《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于 2016

年 3 月 2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

于 2016 年 3 月 5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1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五)》”),于 2016 年 5 月 4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六)》”)。

鉴于天健会计师已对发行人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

并出具了天健审(2016)3-515 号《审计报告》,且因《补充法律意见(四)》至

本《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七)》(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关于业务资质、关联方、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财政补贴等方面发生了变化,本所现就相关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

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

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

《补充法律意见(六)》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

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

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

见(六)》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

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并上市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

2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6)3-515 号《审计报告》及天健审(2016)

3-51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仍符合下列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净资产为 298,279,611.05

元,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2.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

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且天健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16)3-515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

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天健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

天健审(2016)3-51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二、 发行人的业务

(一)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或更新的资质或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情况如下:

1 、新增的资质或生产经营许可证

序号 资质名称 颁发部门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全国城市一卡 住房和城

通系统集成企 乡建设部

1 001604CU12 2016 年 4 月 2018 年 4 月

业互联互通资 IC 卡应用

质证书 服务中心

3

2、更新的资质或生产经营许可证

序 资质名称 颁发部门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

信息系统集 中国电子 2016 年 至 2020 年

1 成及服务资 信息行业 XZ2440320161743

7月1日 6 月 30 日

质证书 联合会

2016 年 6

商用密码产 国密局销字 2016 年

国家密码 月 18 日至

2 品销售许可 管理局 SXS2698 号 5月6日 2019 年 6

证 月 17 日

质量管理体 中国质量 00116Q22657R3M 2016 年 2019 年 3

3 系认证证书 认证中心 /4403 4 月 15 日 月 25 日

三、 关联方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存在以下变化:

变动情况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关联方地址变化 包头市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新增关联方 上海叶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谢建龙持有 5.88%的股权

2.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兼职情况的变动,请参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变动”。

四、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专利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新取得 2 项专利、1 项专利到期,具体情况如下:

1. 发行人新取得的专利情况

4

序 专利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号 类型 期限

十年,

实用 基于充电桩的分 自申

新型 布式路内泊车收

1 ZL201520869181.1 2015 年 11 月 3 日 请日

费系统 起算

十年,

实用 一种高速证卡个 2015 年 12 月 23 自申

2 ZL201521086698.X 请日

新型 性化制作设备 日

起算

2. 发行人已到期的专利情况

序 专利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号 类型 期限

十年,

实用 局部可重印的 自申

1 ZL200620058679.0 2006 年 4 月 30 日

新型 卡式身份证件 请日

起算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取得的上述专利

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且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专利系通过合法方

式取得,并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或凭证,并不存在抵押、质押情况。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新租赁及续租的物业情况,具体如下:

租赁面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地点 积(平方 租金 租赁期限

号 米)

北京市海淀 2016 年 6 月

区知春路甲 234,177 20 日至

1. 发行人 徐延生 48 号 3 号楼 106.93

元/年 2017 年 6 月

3 单元 10 层 19 日

A室

5

租赁面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地点 积(平方 租金 租赁期限

号 米)

郑州开 郑州市南阳 2016 年 5 月

来电子 路 101 号盛

2. 发行人 90 3,500 元/月 4 日至 2017

技术有 地大厦 9 楼 年5月3日

限公司 9-87 室

长沙市岳麓

湖南梅 区麓云路

溪湖国 268 号金悦 510,549 2016 年 6 月

3. 发行人 际广场 雅苑二期商 266.94 5 日至 2019

置业有 业 14 号栋楼 元/3 年 年6月4日

限公司 A 区 1702、

1703 号

深圳市 2016 年 3 月

新天下 新天下生活 25 日至

4. 发行人 集团有 区 A 栋 401 48 1,440 元/月 2017 年 3 月

限公司 室 24 日

总务处

深圳市 深圳市坂田 2016 年 6 月

新天下 街道新天下 10 日至

5. 发行人 1008 32,004 元/月

集团有 生活区 4 栋 2017 年 7 月

限公司 21 套公寓 9日

深圳市 深圳市坂田 2016 年 6 月

新天下 街道新天下 24 日至

6. 发行人 96 3,048 元/月

集团有 生活区 4 栋 2017 年 6 月

限公司 308A、311A 23 日

深圳市 深圳市坂田 2016 年 3 月

新天下 街道新天下 25 日至

7. 发行人 96 3,048 元/月

集团有 生活区 4 栋 2017 年 3 月

限公司 302A、303A 24 日

深圳市

深圳市福田

深圳市 创富港 2016 年 3 月

卡特软 区车公庙天

商务服 18 日至

8. 件工程 安创新科技 10 1,000 元/月

有限公 务股份 2018 年 3 月

广场

司 有限公 17 日

A1403-33

包头稀

土高新

包头市 2016 年 3 月

技术产 包头市高新 199,714

城市一 1 日至 2017

9. 卡通有 业开发 区软件园大 652.66

元/月 年 2 月 28

限公司 区科技 厦 C205

创业服

务中心

6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租赁上述房产均

与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本所认为,发行人通过租赁取得上述房产的使用权均

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新签署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2016 年 4 月 15 日,公司与 MCT CARDS & TECHNOLOGY PRIVATE

LIMITED 公司签订《采购订单》,约定 MCT 公司向本公司采购银行开户受理终

端、银行自助发卡终端等设备,合同总金额为 332.50 万美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此份合同正在履行中,尚未履行完毕。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等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六、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共新召开 2 次股东大会,2 次董事会会议、2 次监事会会议。

本所认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

法、真实、有效。

七、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变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独立董事刘雪生新增在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

7

八、 发行人的税务

1. 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6)3-515 号《审

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没有新获得税收优惠。

2. 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于 2016 年度享受的 10 万元以上的政府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批文 金额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 提升国际化 秘书处 2015 年 9 月 6 日印发的

1 153,019 元

经营能力补助 《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

申报须知》、银行收款电子回单

本所认为,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助合法、合规。

(以下无正文)

8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七)》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曹余辉

__________________

周 蕊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王 玲

二 O 一六年 月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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