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的规定,现将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本次资
产重组的各方是否存在前述规定的情形的说明如下:
经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交易对方以及本次交易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确认,本次资产重组的各方不存在
因涉嫌与本次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
存在因与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次资产重组的各方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