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欣泰电气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智 联系电话:010-66290198
保荐代表人姓名:魏韶巍 联系电话:010-6629021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 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已持续督导公司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已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暴露出的问题,已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相关
(2)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的规章制度。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董事会已
联交易制度) 通过《预付账款管理制度》、《借款管理办
法》、《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未报送
1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欣泰电气在 2015 年年报中被审计机构出具
无法表示意见的其他应收款个人借款问题,
保荐机构已于 2016 年 4-6 月份对该事项进
行了专项财务核查,但由于无法取得上述个
人银行流水等,无法判断个人借款的最终去
向。上述个人借款在 2016 年半年报余额仍
然较大,且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基于上述原因,保荐机构对大股东占款事宜
无法表示意见。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欣泰电气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存在应收账款
管理、资金管理、财务报表更正、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意见等问题。截至本跟踪报告出
具日,上述问题未得到全面解决和改正。保
荐机构经核查认为:欣泰电气虽已根据自身
实际情况、管理需要和保荐机构要求,不断
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公司整体的内
控意识不强,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使得内
控制度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未能充分发挥作
用,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特别是
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
大缺陷。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1、2016 年 5 月,保荐机构向深交所创业板
公司管理部进行了相关汇报,汇报内容主要
包括欣泰电气主要情况、保荐机构已执行的
督导及核查情况、保荐机构后续持续督导工
作计划等。
2、2016 年 8 月,保荐机构再次向深交所创
业板公司管理部进行了汇报,汇报内容包括
对欣泰电气下一步持续督导计划、持续督导
面临的困难和需要深交所指导的事项等。
2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保荐机构按照持续督导计划继续加强对欣
泰电气的各项督导工作。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1、欣泰电气于 2016 年 7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
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 号)
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5 号);
2、欣泰电气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收到中国
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
局”)《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5
号);
3、欣泰电气 2015 年审计机构华普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因两笔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中
个人借款两个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对欣泰电气
2015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意见;
4、控股股东辽宁欣泰于 2016 年 4 月承认从
2015 年 7 月开始通过供应商武汉万宝至间
接占用公司 950 万元;
5、欣泰电气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收到
控股股东辽宁欣泰的通知,辽宁欣泰于近日
收到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2016] 辽 06 民初 92 号),因与
辽宁曙光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被要求冻结其银行存款 9000 万元或查封
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导致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 47,664,9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78%,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2,055,883 股,首发前机
构类限售股 45,609,020 股)被辽宁省丹东
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自
2016 年 7 月 12 日起至 2019 年 7 月
11 日)。
3
6、2016 年 5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
《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7、2016 年 7 月 8 日,欣泰电气发布《关于
无法履行股份回购承诺的致歉公告》。
8、证监会 2016 年 8 月 26 日在官方网站发
布了《证监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欣泰电气
涉嫌犯罪案件》的公告。
9、欣泰电气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公布公司
半年报,上半年业绩继续下滑,亏损 365.62
万元。
10、2015 年 8 月欣泰电气关联交易违规且
未披露,并于 2016 年 4 月 8 日补充进行了
审议和披露。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1、根据规则,欣泰电气于公告次一交易日
即 7 月 11 日继续停牌一天,7 月 12 日起复
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将
自公司股票复牌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
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
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
票上市的决定。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欣泰电
气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3.1.1 条规定的
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6 年 9 月 2 日做出了
公司股票自 9 月 6 日起暂停上市的决定,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鉴于目前欣泰电气生产经营步履维艰、
资金紧张,导致公司无法按照公司首发上市
时披露的承诺实施股份回购。保荐机构仍在
持续敦促欣泰电气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和自身做出的相关承诺履行义务;
3、欣泰电气 2015 年审计机构华普天健会计
4
师事务所因两笔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中
个人借款两个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对欣泰电气
2015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意见。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两笔应收账款
合计还款 610 万元,还有 2,691.86 万元未偿
还;截至 2016 年 6 月末,其他应收款中个
人借款金额 4,111.20 万元。针对审计报告关
注的两个事项,欣泰电气未完成有效整改;
4、对控股股东占用公司 950 万元,保荐机
构已督促控股股东辽宁欣泰按照承诺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之前还清。辽宁欣泰分别
于 2016 年 5 月 9 日转入 500 万元、2016 年
8 月 22 日转入 140 万元、2016 年 8 月 23 日
转入 4 万元、2016 年 8 月 25 日转入 306 万
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辽宁欣泰已转入全部
占款 950 万元。对于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资
金占用问题,由于手段受限,保荐机构无法
表示意见。
5、根据曙光实业的《民事起诉状》,按照
其 2011 年与辽宁欣泰签订的股权转让系列
协议的相关内容,就欣泰电气及实际控制人
和董监高等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事宜,其
认为辽宁欣泰触发上述协议的违约条件,要
求法院判决解除前述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
协议》,由辽宁欣泰返还股权转让价款 8250
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
付违约金。目前,控股股东辽宁欣泰已采取
法律手段进行应对,截至目前还未有诉讼结
论。
6、2016 年 5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
《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董事
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杜晓宁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5
中第 3.2.4 条规定于 2016 年 6 月 7 日辞职。
7、2016 年 7 月 8 日,欣泰电气发布《关于
无法履行股份回购承诺的致歉公告》,保荐
机构敦促其严格按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但
公司目前没有启动股份回购。
8、证监会 2016 年 8 月 26 日在官方网站发
布了《证监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欣泰电气
涉嫌犯罪案件》的公告,近期公安机关已开
展相关刑事侦查工作。
9、欣泰电气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公布公司
半年度报告,上半年业绩继续下滑,半年报
显示公司亏损 365.62 万元。保荐机构将持
续关注公司经营业绩情况。
10、2015 年 8 月欣泰电气关联交易违规出
售 4 套房产且未披露,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审议和公告。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6 年 6 月 1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关于上市公司和董监高规范运作专项培训,
内容包括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要求、资金占用相关规定和处罚案
例、董监高忠实勤勉的责任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保荐机构对 2015 年年报无法表示意见事项
进行了专项财务核查,并多次敦促欣泰电气
进行整改。保荐机构加强持续督导力量,但
因发行人现处于即将退市阶段,保荐机构持
续督导工作难度较大,部分事项无法充分核
查。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1、公司 2011-2014 年存在虚 1、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
构收回应收账款并于下一会 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6
计期初转出资金、转回应收账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
款情况,导致公司少计提应收 确、完整;
账款坏账准备的情况; 2、针对 2011-2014 年存在
2、公司实际控制人温德乙截 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公司已
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占用 按追溯重述法对财务报表进
6,387.79 万元、辽宁欣泰于 行了追溯调整并进行了披
2015 年 7 月占用公司 950 万元 露;
等资金占用行为亦未及时对 3、保荐机构已要求公司、股
外披露。 东全面整改资金占用事项,
3、2015 年 8 月,公司将四处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辽宁欣
房产出售给关联方,但未及时 泰已转入全部 950 万元。对
将此事项作为关联交易提交 于是否存在其他大股东占款
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亦未及 情况,由于核查手段受限,
时对外披露; 保荐机构无法表示意见。
4、由于 2016 年半年报未经审 4、2015 年 8 月欣泰电气关
计,且 2015 年年报审计机构 联交易违规出售 4 套房产且
关注的 2015 年末无法表示意 未披露,保荐机构于 2016
见的相关事项企业未完成整 年 4 月 9 日发布《兴业证券
改,保荐机构对 2016 年半年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出售
报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无 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
法表示意见。 意见》。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1、欣泰电气销售业务内部控 1、督促企业积极整改、落实
制存在重大缺陷,未能有效执 和完善客户信用管理制度,
行客户信用管理,在两名大额 两个大额应收款债务承接方
应收账款客户注销的情况下, 已承诺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
未及时采取充分的措施保障 前回款,保荐机构已多次督
应收账款回收,导致上述应收 促落实回款情况,但截至本
账款收回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报告出具日,两笔应收账款
2、但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合计还款 610 万元,还有
其他应收款中销售人员及非 2,691.86 万元未偿还;
公司人员的个人借款为 2、敦促企业进一步完善资金
41,799,429.70 元,上述借款金 管理制度,公司已保证在
额较大,无法保证资产安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全面整
保荐机构尚无法确认其他应 改个人借款事项,但是截至
收款中大额个人借款的真实 2016 年 6 月末,其他应收款
7
用途及是否存在其他风险; 中个人借款金额 4,111.20 万
3、控股股东辽宁欣泰于 2016 元,欣泰电气未完成有效整
年 4 月承认从 2015 年 7 月开 改;
始通过供应商武汉万宝至间 3、保荐机构多次督促控股股
接占用公司 950 万元; 东及实际控制人在 2016 年 6
4、欣泰电气财务报告内部控 月 30 日前按承诺偿还占款,
制存在重大缺陷,2015 年 11 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月 27 日和 2015 年 12 月 10 日, 占款,减少和规范销售人员
欣泰电气先后发布公告,对公 及非公司人员的个人借款行
司 2011-2014 年度和 2015 年半 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辽
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差错更 宁欣泰已转入上述 950 万元
正,同时,因未能提供相应的 占款。对于是否存在其他大
审计条件,导致注册会计师针 股东占款情况,由于核查手
对 2015 年年报出具非标意见 段受限,保荐机构无法表示
审计报告。 意见。
5、2015 年 8 月欣泰电气关联 4、督促企业进一步提高财务
交易违规出售 4 套房产且未披 核算水平,加强财务报告内
露。 部控制管理,避免出现差错
更正情况。
5、2015 年 8 月欣泰电气关
联交易违规出售 4 套房产且
未披露,保荐机构已要求企
业进行整改,欣泰电气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召开董事会
进行了补充审议和披露。
3.“三会”运作 公司个别届次董事会存在召 督促企业积极整改、落实和
开程序、通知时间、表决程序 完善,并要求在后续三会运
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作中规范运行。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欣泰电气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收到 控股股东辽宁欣
泰的通知,辽宁欣泰于近日
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收到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
变动的风险
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
辽 06 民初 92 号),因与
辽宁曙光实业有限公司股权
8
转让纠纷一案,被要求冻结
其银行存款 9000 万元或查
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导致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47,664,903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27.78%,占其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
无限售流通股 2,055,883
股,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
45,609,020 股)被辽宁省丹
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冻结期限自 2016 年 7
月 12 日起至 2019 年 7
月 11 日)。且证监会 2016
年 8 月 26 日在官方网站发布
了《证监会依法向公安机关
移送欣泰电气涉嫌犯罪案
件》的公告。综上,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变动风
险。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1、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关于督导控股股东、实际
人的资金占用情况请详见“2. 控制人解决资金占用的情况
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请详见“2. 公司内部制度的
内容 建立和执行”内容
7.对外担保 就该事宜,因发行人现处于
暂停上市阶段,且半年度报
告未经审计机构审计,经核
无法表示意见
查,保荐机构无法确定是否
存在未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故对该事项无法表示意见。
8.收购、出售资产 就该事宜,因发行人现处于
暂停上市阶段,且半年度报
告未经审计机构审计,经核
无法表示意见
查,保荐机构无法确定是否
存在未披露收购、出售资产
情况,故对该事项无法表示
9
意见。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就该事宜,因发行人现处于
暂停上市阶段,且半年度报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告未经审计机构审计,经核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无法表示意见 查,保荐机构无法确定是否
存在未披露其他重要业务事
项情况,故对该事项无法表
示意见。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否 否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1、经营环境及业务发展:2016
年上半年受整体经济下行环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境影响,欣泰电气主要目标客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户如国家电网、石油、石化、
油田、钢铁、煤炭行业出现明
显的业绩经营下滑,项目推进
暂缓、行业产能过剩等实际情
况,造成对公司产品需求明显 1、保荐机构正对公司业务经
下降。 营情况保持持续关注;
2、2016 年上半年,公司实现
2、保荐机构正对公司的财务
营业收入 10,030.82 万元,比
情况保持持续关注;
上年同期下降 53.08%,利润总
额为-503.32 万元,比上年同期 3、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董
下降 5724.07%,归属于上市公 监高的变化情况。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5.62 万
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349.25%;
3、公司原董秘杜晓宁、原财
务总监刘明胜、独立董事宋丽
萍、董事兼总经理孙文东、监
事范永喜已离职,公司董监高
近期变化较大。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
是 不适用
关于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2.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温德乙(实际控
制人)及其夫人刘桂文和担任公司董
是 不适用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蔡虹(刘桂文
姐夫)关于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10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3.辽宁欣泰股东温德乙、刘桂文及其关
联人刘明义、刘明山、刘明谦、刘芮杉、
是 不适用
孙永健、刘雅文和李峻波关于辽宁欣泰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4.辽宁曙光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份
是 不适用
锁定的承诺
5.公司股东王世忱、世欣荣和、润佳华
商、新松机器人、安芙兰基金、国泰集 是 不适用
团和张家港关于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6.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陈柏超、范永喜、王建华、孙文 是 不适用
东、刘明胜等关于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7.辽宁欣泰关于虚假陈述的相关承诺 1、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发
布《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对
公司 2011-2014 年存在虚构收回
应收账款等重大前期会计差错事
项按追溯重述法对财务报表进行
了追溯调整。
2、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7 日收到
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84 号)及《市场禁入决
否 定书》([2016]5 号),认定“欣
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
IPO 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行为,
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
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中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
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和第
二十条第一款“发行人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
权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
11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所述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
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的行为”;
8.公司关于虚假陈述的相关承诺 否 同上
9.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否 同上
虚假陈述的相关承诺
10.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欣泰及公司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关于丹东欣泰电
是 不适用
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措施的预案》的承诺
11.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减持股份的相
是 不适用
关承诺
1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
是 不适用
业竞争承诺
1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及
是 不适用
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1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关联交 1、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在 2015 年
易的相关承诺 之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行为,2015 年初占用余额
6,387.79 万元,该占款已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转入;
2、控股股东辽宁欣泰从 2015 年
7 月开始通过供应商武汉万宝至
否 间接占用公司 950 万元,控股股
东已承诺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之
前还清,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辽
宁欣泰已转入占用的 950 万元资
金。
对于是否存在其他大股东占款事
项,由于核查手段受限,保荐机
构无法表示意见。
12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5.关于整体变更或股份转让缴纳个人
是 不适用
所得税的承诺
16.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未来不购买
是 不适用
控股股东土地的承诺
17.辽宁欣泰关于收购丹东电容器有限
是 不适用
公司的相关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由于我公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91
号),撤销二人证券从业资格,二人不再负责
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为
保证欣泰电气持续督导保荐工作的正常进行,
兴业证券委派刘智、魏韶巍接替担任公司持续
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1、2016 年 5 月 18 日,欣泰电气收到深圳证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券交易所《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2、2016 年 5 月 18 日,欣泰电气保荐代表人
兰翔、伍文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3、2016 年 7 月 7 日,欣泰电气收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 号)及《市
场禁入决定书》([2016]5 号);
4、2016 年 7 月 11 日,欣泰电气收到中国
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
《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5 号);
5、2016 年 7 月 27 日,保荐机构收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91 号)。
整改情况:保荐机构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
查漏补缺,全面加强和改进保荐业务管理、 内
13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同时,保荐机构敦促
欣泰电气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收到辽宁证监
局 下发的《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2 号),
针对上述决定指出的公司缺乏独立性、内控机
制不健全、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保荐
机构已督促公司采取了相应整改措施;
2、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收到辽宁证监
局下发的《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3 号),
针对上述决定指出的公司治理不规范、内控
机制不健全、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信息披露
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采
取了整改措施;
3、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的议案》,将剩余募投资金中的 7,986.14 万
元用于对外投资,将剩余募集资金中的 3,500
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保荐机构将持
续保持对上述募集资金使用效果的关注;
4、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发布《关于对以
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
告》;保荐机构正持续跟踪、核查欣泰电气以
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问题,但保荐机构尚无法
确认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未及时揭示、整改的
相关会计差错及风险;
5、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公告终止 2014 年
9 月启动的重大资产重组;
6、公司 2015 年审计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因若干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对欣泰电气 2015 年
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保
荐机构已对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的两个事项
进行了相应核查,保荐机构正督促公司尽快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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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大庆欣泰和大庆新恒的应收账款,督促公司
全面整改大额个人借款问题,但保荐机构尚无
法确认其他应收款中大额个人借款的真实用
途及是否存在其他风险。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两笔应收账款合计还款
610 万元,还有 2,691.86 万元未偿还;截至 2016
年 6 月末,其他应收款中个人借款金额
4,111.20 万元。针对审计报告关注的两个事项,
欣泰电气未完成有效整改。
针对控股股东占用公司 950 万元,保荐机构已
督促控股股东辽宁欣泰按照承诺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之前还清,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辽宁
欣泰已转入上述 950 万元占款。对于是否存在
其他大股东占款事项,由于核查手段受限,保
荐机构无法表示意见。
7、保荐机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关
于对欣泰电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6]5 号)的要求,对剩余募集资金将进
行持续督导监管。
8、鉴于目前欣泰电气生产经营步履维艰、资
金紧张,导致公司无法按照公司首发上市时披
露的承诺实施股份回购。保荐机构仍在持续敦
促欣泰电气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自身作出的
相关承诺履行股份回购义务。保荐机构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欣泰电气事件的报告》
(以下简称“《报告》”),并于 6 月 28 日
发布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16-087)。《报告》中
明确指出“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
证券市场的稳定,如果欣泰电气被中国证监会
认定欺诈发行而受到处罚,董事会同意公司对
依法承担的责任主动进行先行赔付,同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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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自有资金 5.5 亿元人民币设立欣泰电气适
格投资者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
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赔付发生后将会对公司
业绩产生影响。”
9、欣泰电气虽已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管理需
要和保荐机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但公司整体的内控意识不强,内控制度
执行不到位,使得内控制度在经营管理活动中
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
缺陷,特别是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
性存在重大缺陷。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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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刘 智 魏韶巍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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